Sunday, August 29, 2010

学者再曝清华教授汪晖著作涉剽窃证据

  编者按  自今年三月开始,南京大学王彬彬教授陆续在国内报刊上发文指清华大学汪晖教授的著作涉嫌剽窃,至今已有百多位国内外学者卷入争议中,一场学术争端已演变为一个广为人知的公共事件。有人提议中国社科院、清华大学组成联合调查委员会,彻查此事,但也有人认为汪晖著作中不存在任何剽窃。

  八月十九日,王彬彬收到汪晖通过律师事务所发来的律师函,要求王彬彬“停止失实指责并书面道歉”。而王彬彬对此一笑置之,他已于四月二十九日在《南方周末》上发表文章《读汪晖〈现代中国思想的兴起〉献疑》,指出书中的若干“剽袭”问题。在重新翻阅《现代中国思想的兴起》过程中,他又发现了一些涉嫌剽袭的例证,写下长文,由本版独家刊发。原文一万多字,删节发表如下,并于b2观点版配发知名网友五岳散人评论《汪晖致王彬彬律师函之无厘头》,敬请关注。

  欢迎汪晖先生对本文作出回应。

  下面的例证,主要是一种“注释式剽袭”。将他人的数百字、上千字,甚至更多的文字,原文照抄,或者稍做文字变动,却只在开头或中间部分,做一个注释。注释并不能涵盖的部分,便完全成了自己的思考。这种方式,汪晖是常用的。还有一种,就是“伪注式剽袭”,也是汪晖惯用的方式。

  例一

  汪晖《现代中国思想的兴起》(北京三联书店,2008年3月版,下卷第一部《公理与反公理》)第1042—1043页:

  ……文德尔班(Wilhelm Windelband)在讨论费希特对知识学的基本问题即“经验的基础是什么?”时指出:“知识学力求证明:一切经验的意识即使它的目标集中在存在,客体,事物,并将这些当作自身的内容,归根结底,它的基础还是存在于意识对自身的原始关系上。”【72】自我意识构成了费希特唯心主义的原则。从主观方面说,这一唯心主义原则认为知识学只从知性的直观出发发展自己的认识,意识只从它对自身行为的反省出发而进行自己的活动;从客观方面说,日常生活中的所谓事物和客体以至康德所谓物自体都是理智的功能,从而客观只为主体而存在,知识的对象就是理性体系……

  上面这番话,开始以引号的方式引用了文德尔班的原话,并做了注释:“见中译文德尔班《哲学史教程》下卷,罗达仁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3年版,页799—800。”既然引号之后做了注释,那注释后面的话,当然就是汪晖自己的思考、认识了。我们来看看文德尔班的书。文德尔班《哲学史教程》下卷(罗达仁译,商务印书馆1993年10月第一版)第800—801页:

  ……因此知识学力求证明:一切经验的意识即使它的目标集中在存在,客体,事物,并将这些当作自身的内容,归根结底,它的基础还是存在于意识对自身的原始关系上。

  唯心主义的原则就是自我意识。就主观方法而言是在这样的范围内:知识学只从知性的直观出发发展自己的认识,意识又只从意识对它自身行为认识的反省出发伴随着这知性的直观而进行自己独特的活动;就客观体系而言是在这样的范围内:用这种方法揭示出理智的这样一些功能,凭借这些功能便产生日常生活中所谓的事物和客体以及在独断哲学中所谓的物自体。最后这个概念,即物自体概念,本身是彻底矛盾的概念;就这样物自体概念被溶解为最后的残留物。整个存在只能被理解为理智的产物,而哲学知识的对象就是理性体系(参阅第四十二节)。

  查查文德尔班的原书,我们就明白了,上面所显示的汪晖书中的那一番话,在文德尔班原书中,本来属于两个自然段。注释标记后面我用黑体标明的部分,本是另一自然段。汪晖将这独立的自然段移到引号之后,作为自己的话出现。稍加比照,就能明白,文德尔班原书中我用黑体标明的那一段,与汪晖书中我用黑体标明的那一部分,有多么相似。当然,汪晖对文德尔班的话做了些改动,做了些删节。而这些改动和删节,就使这番话很难理解,甚至不知所云。

  例二

  汪晖《现代中国思想的兴起》(北京三联书店,2008年3月版,下卷第一部《公理与反公理》)第1043页。读者应该注意到了,这与上面的例子是在同一个地方。确实,下面这一段话,与上面例一中汪晖的话,是连在一起的。例一中汪晖那番话最后的省略号,省略掉的就是下面这些话:

  叔本华在费希特的影响下,从“德性主义”的立场跃进到对万物本质的认识。“作为观念的世界”只能是现象;客体只有在主体中才有可能,客体被主体的形式所决定。从知识学的意义上讲,只有直观才能理解世界的本质,而这种直观是这样一种直观:“凭借这种直观,‘认识主体’通过自身直接呈现为意志。”由此也就解决了外部世界之谜:物自体就是意志。【73】

  上面这番话,有一句加了引号,但注释并没有紧挨着引号做,而是在引号后又有一句正文式的话,然后才是注释。注释说明:“见中译文德尔班《哲学史教程》下卷,罗达仁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3年版,第810—811页。”从上下文看,引号以内的话,加上引号后面的那句话,可以认为是注释指涉的对象。而引号前面我用黑体标明的几行字,不属注释所涵盖的范围。这几行字,读者会认为是汪晖自己的思考。我们来查查文德尔班的书。文德尔班《哲学史教程》下卷(商务印书馆,1993年10月第一版)第810—811页:

  叔本华在费希特的影响下,把这位哥根廷教授的思想发展成为一种形而上学。他从“德性主义”的立场果敢地跃进到对万物本质的认识。当我们认识到在我们的内心里的意志就是真正的现实的时候,我们据以认识到它物的现实性的反抗力也必然是意志。这是出于统一解释整个经验的“形而上学需要”的要求。“作为观念的世界”只能是现象;客体只有在主体中才有可能,客体被主体的形式所决定。……(王按:此处省略九行半)只有对整个观念世界的直观解释,只有艺术家对经验的天才洞察,只有直接领悟,才能穿透真正的本质,本质在我们的观念中只呈现为受空间、时间和因果性规定的世界。但是,这种直观是这样一种直观:凭借它“认识主体”通过自身直接呈现为意志。这句话也解决了外部世界之谜。因为根据这个唯一直接被呈现之物的类比,我们必然能理解作为观念间接呈现于时空中的整个事物的涵义了。物自体就是意志。

  将文德尔班这段话中我用黑体标明的部分,与上面汪晖那段话中的黑体部分一对照,就能明白,汪晖那些黑体部分的话,是对文德尔班这段话的跳跃式抄袭。这里还有一个问题值得一说。汪晖用引号的方式引用了文德尔班的一句话,但却又对文德尔班原话有改动。文德尔班的原话是“凭借它”,但在汪晖的引号里却成了“凭借这种直观”,这也是很让人惊讶的。指出这一点,决非吹毛求疵。用引号的方式引用他人的话,必须一字不差。哪怕是他人的错误,也要照抄(当然,可作说明)。这是一个学者所应具备的常识。从这些细小的地方,也可看出汪晖对学术规范的轻慢,对他人权益的蔑视。

  现在对例一和例二做点总结。例一和例二所指出的汪晖两段话,实际上在汪晖原书中属于同一段话。汪晖将文德尔班《哲学史教程》下卷第800—801页的一部分,与第810—811页的一部分,拼凑在了一起。不错,汪晖做了两个注释。但这两个注释,与其说是在指明某种来源,毋宁说是在掩盖某种出处。在怎样让注释为剽袭服务上,汪晖真可谓苦心孤诣、机关算尽。

  例三

  汪晖《现代中国思想的兴起》(北京三联书店,2008年3月版,下卷第二部《科学话语共同体》)第1344—1345页:

  文德尔班曾经把决定19世纪哲学运动的因素归结为这样一个问题,即关于现象界的自然科学概念对于整个世界观和人生观应有多大意义的问题。【17】欧洲17世纪的形而上学和18世纪的启蒙哲学主要受到自然科学思想的支配。关于现实世界普遍符合规律的观点,对于宇宙变化最简单因素和形式的探索,对于整个变化基础中的不变的必然性的洞察———所有这些因素决定了理论研究,从而也决定了判断一切事物的观点:特殊事物的价值要以“自然的事物”作为标准来衡量。

  但是,这种机械论的世界观受到了德国哲学的抵抗:科学方法所取得的一切知识不过是现象形式,只不过是内心世界自身符合目的地向前发展的工具;对特殊事物的真正理解势必要决定该事物在符合目的的生活联系的整体中的意义。【18】……

  上面汪晖书中的话,属于两个自然段。第一段在汪晖书中也是一个完整的自然段。第二部分是另一自然段的开头几句。汪晖在第一段的第二行处做了注释【17】,这样说明:“文德尔班:《哲学史教程》下卷,北京:商务印书馆,1993,页859。”在第二自然段的第三行处做了注释【18】,说明:“同上,页859。”也就是说,这两个注释,指出的来源是文德尔班书中的同一页。注释标记所涵盖的对象,只能是此标记之前的特定部分,不能指向该标记之后,这是常识。所以,注释【17】不能说明后面我用黑体标明的文字的来源。同时,除非在引用前或注释文字中特意做了明确说明,注释标记也不能越段而发挥说明来源的作用。如果注释【18】能够涵盖上一段,那注释【17】岂非多余。所以,注释【18】充其量只能说明这一自然段开头几句的出处,不能说明上一段中黑体部分的来源。这样,上一段后面的黑体部分,读者只能理解为是汪晖在表达自己对欧洲哲学史的某种理解。我们仍然要看看文德尔班的原书。文德尔班《哲学史教程》下卷(商务印书馆,1993年10月第一版)第859页,有这样一个完整的自然段:

  在十九世纪的哲学运动中起决定作用的因素无疑是关于现象界的自然科学概念对于整个世界观和人生观应有多大意义的问题。这种特殊科学曾经对哲学和整个精神生活取得了胜利,其影响在十九世纪初受到阻碍和压抑,但尔后又以更强大的力量发展起来。十七世纪的形而上学和以后十八世纪的启蒙运动主要受到自然科学思想的支配。关于现实世界普遍符合规律的观点,对于宇宙变化最简单因素和形式的探索,对于整个变化基础中的不变的必然性的洞察———所有这些因素决定了理论研究,从而决定了判断一切特殊事物的观点:特殊事物的价值要以“自然的事物”作为标准来衡量。这种机械世界观的传播遇到德国哲学的抗拒;德国哲学的基本思想是:用此方法所取得的一切知识只不过是现象形式,只不过是内心世界自身符合目的地向前发展的工具;此外,对特殊事物的真正理解势必要决定该事物在符合目的的生活联系的整体中的意义。历史世界观是“理性体系”在脑力劳动中积极探索的成果。

  再强调一下:上面这段话,在文德尔班书中,是一个独立、完整的自然段。这样我们就知道,汪晖将文德尔班这一完整的段落截为两部分。前面一部分在自己的书中以一个独立自然段的形式出现;后面一部分作为自己书中另一段落的开头。文德尔班这一段中我用黑体标明的部分,与汪晖书中注释标记【17】后面的黑体部分,基本相同。所以,汪晖书中注释标记【17】后面的黑体部分,应该看成是对文德尔班的剽袭。这黑体部分的第一句话,汪晖做了些改动。而正是这种改动,说明他存心要让这些话作为自己的看法被读者接受。在相隔不远的地方,做了两个注释,似乎极守规矩,极其注意把自己的看法与他人的观点分开。但实际上,汪晖之所以以这样一种方式做注释,正是为了对他人的巧取豪夺。分析这里的微妙之处,实在不是一件容易的事。读者或许看得头晕。这真没办法。汪晖在这些地方的用心,真是太细、太深了。

  例四

  译文(引文)剽袭和伪注。汪晖《现代中国思想的兴起》(北京三联书店,2008年3月版,下卷第一部《公理与反公理》)第982页:

  我们首先探讨第一个问题,即梁启超的“集体主义”及其与自由主义个人权利理论的关系……这一基本判断的理论根据是自由主义的权利理论,特别是卡尔·弗里德里克(Carl J.Friedrich)在《人类和他的政府:政治学的一个经验主义理论》(Man and His Government;An Empirical Theory of Politics)一书中关于两种自由概念的解释。弗氏说:“当人类或以个人或以集体方式从事政治活动和当他们达到从事政治活动的程度时———也就是说,选择、决定、或对之发表意见而不受他人干预时,他们应被认为是自由的。……如果这种活动主要是指在私人范围内人们可以做他想做的事,我们可以称为独立的自由;如果这种活动主要是指参与群体活动,那么就是参与的自由。”【158】

  在这番话中,汪晖以引号的方式引用了弗里德里克的一段话,并做了注释。注释【158】这样说明:“Carl J.Friedrich,Man and Governmant:An Empirical Theory of Politics (New York;McGraw–Hill,1963),PP.253—255。”既然注明的是英文原著的出处,那就意在告诉读者,自己读了弗里德里克的这本原著,并且自己翻译了所引用的这段话。这当然是一个谎言。张灏《梁启超与中国思想的过渡(1890—1907)》(崔志海、郭夫平译,江苏人民出版社,1997年1月第1版)第142页:

  梁的自由思想最好根据卡尔·弗里德里克(Carl J. Friedrich)在研究有关自由问题中提出的理论来加以分析。在弗里德里克看来,自由由两部分组成:独立的自由和参与的自由。他把这两种自由解释如下:“当人类或以个人或以集体方式从事政治活动和当他们达到从事政治活动的程度时———也就是说,选择、决定、或对之发表意见而不受他人干预时,他们应被认为是自由的。……如果这种活动主要是指在私人范围内人们可以做他想做的事,我们可以称为独立的自由;如果这种活动主要是指参与群体活动,那么就是参与的自由。”按照弗里德里克的分析,独立的自由可以指以下两种情况:或指个人从社会和社团契约中独立出来,或指一个团体从另一个团体独立出来②。

  张灏在这段话后面做了注释。这注释②在崔、郭二位译者的译本中是这样的:“卡尔·弗里德里克:《人类和他的政府———政治学的一个经验主义理论》(纽约,1963年),第253—255页。”也就是说,两位译者将英文注释也译成了汉语。汪晖的译文,与崔、郭两位的译文一字不差,连标点符号也完全相同。这只能说,汪晖剽袭了崔、郭两位的译文,却将崔、郭的汉译注释还原为英文,谎称是自己直接译自英文原著。这种译文的剽袭,与正文的剽袭,应该视作是同等性质的问题。

  “剽袭”案来龙去脉

  3月10日

  王彬彬在《文艺研究》2010年第三期上发表《汪晖学风问题———以〈反抗绝望〉为例》,指出汪晖《反抗绝望》一书存在剽窃问题。

  3月25日

  王彬彬在《南方周末》发表《汪晖〈反抗绝望〉的学风问题》,《反抗绝望》一书涉嫌剽窃问题引起学界和社会普遍关注。

  4月29日

  王彬彬在《南方周末》上发表《读汪晖〈现代中国思想的兴起〉献疑》,指出《现代中国思想的兴起》一书中第12章第4节的若干剽袭问题。

  7月7日

  63位国内外学者在媒体上发表《就汪晖涉嫌剽窃问题给中国社科院和清华大学的公开信》,呼吁中国社会科学院和清华大学组织调查委员会,调查结论以及各委员投票意向最终能公布,以示公开、公正,接受公众监督。

  7月9日

  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刘禾教授给凤凰网发去邮件,告知80多位海外学者(后补充至90多位)曾联署签名信寄给清华大学校长。在这封公开信中,80多位学者力挺汪晖,称通过学者举证发现任何剽窃都不存在,“他们当中没有一人发现有任何剽窃的现象”。

  7月15日

  “汪袭网”(http://jflycn.com/wangiarism)启动,主要收集整理汪晖涉嫌抄袭的证据以及其他相关资料,至今已有成员200多人

  7月24日

  《羊城晚报》花地/论坛版发表上海同济大学文化批评研究所教授张闳专访文章《只有真相,而不是沉默,才可能还汪晖以清白》。

  8月2日

  汪晖回答新加坡《联合早报》记者采访时认为,王彬彬所指陈的问题属于“疏失”,“与抄袭、剽窃是完全不同的事情”。“这类问题在媒体中很难说明,应该由学术共同体来澄清”。

  8月5日

  汪晖通过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给王彬彬发律师函,要求“停止失实指责并书面道歉”。

  8月8日

  美国加州大学戴维斯分校学者奚密在《羊城晚报》人文周刊观点版发表《一位美国学者的六点质疑》,对7月9日国际学者的公开信提出六点质疑。

  王彬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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