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喂,请问你是周记者吗?我是刘少斌的妻子余美玉,我希望得到你们的帮助,我丈夫刘少斌和赵维国刚刚被公安抓走了!公安说他们两人涉嫌伪造证据罪……”今年8月12日14时许,一个自称叫余美玉的女子给记者打来电话。
刘少斌是职业律师,赵维国则是刘少斌之前代理过的邓涛触电人身损害诉讼案的证人之一,两人均为昭通市彝良县人。根据记者之前的了解,从邓涛一案终审至此,已先后有4名在该案诉讼中为邓涛作证的证人和一名律师被警方带走。
7岁多的邓涛是一个被电击伤的残疾男孩,昭通市彝良县人,他曾以被村里14户村民共有的碾米房变压器触伤为由,将这14户村民以及负责给该变压器供电的咪咡河发电公司(以下简称发电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对其人身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此案经彝良、昭通两级人民法院审理,终审判决邓涛胜诉。但终审后,为何曾出庭支持邓涛诉讼的4名证人和代理律师相继被警方抓走呢?
胜诉后:
代理律师和证人 5人先后被警方带走
今年8月3日,署名“落泪彝良”和“沧浪孤客”的两名网友在几家网站论坛发帖称:邓涛被变压器击伤落下五级伤残,此案经两级人民法院审理,作出由各被告共同赔偿邓涛27万余元的终审判决。
然而,事情的发展却令人始料不及。发帖者称,截至7月17日,曾在邓涛触电人身损害一案中作证的4人,已有3人被彝良县公安局以“涉嫌帮助伪造证据罪”实施刑事拘留。帖子的矛头指向彝良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彭泽高,称其是上述发电公司的“隐名大股东”。
“作为一名律师,我十分清楚民事案件的终审判决生效后,即使案子真的判错了,纠正错案也应该严格按照司法程序来办。然而,彝良县政法委书记彭泽高却在此案上表现出了异常过分的关注。”8月4日上午,刘少斌在在昆明自己的办公室里对记者说。
原告代理律师刘少斌
刘少斌说,早在邓涛案一审中,彭泽高就出面向法院“打招呼”,在没有达到其个人目的后,就安排县检察院对此案以要全程监督为由进行干涉;该案经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一审判决的情况下,彭泽高又于7月13日指使县检察院、县公安局成立共9人参加的专案组进村工作,专案组按照彭泽高的意图,对邓涛案证人和亲属进行打击报复,威逼相关人员必须按要求作证……
“我说的没有半句假话!”为证实自己所言属实,刘少斌叫来一个名叫赵维国的中年男子作证,随后又向记者展示了其在此案中作为邓涛的代理律师所有可能收集到的证据和法律文书。问及出现在互联网上附有邓涛彩色照片的帖子与他有没有关系、他和邓涛是否亲戚等问题时,刘少斌坦诚地回答:“帖子是我女儿发的。邓涛是我的侄儿。”
那为什么不考虑避嫌因素,将邓涛的案子交给其他律师代理呢?刘少斌称,法律并没规定律师不能为自己的亲属做代理人。
结束采访前,刘少斌再三告诉记者,从目前邓涛一案的3名证人先后被公安局刑事拘留的情况看,他也难免会被抓进去。他指了指身边的赵维国说:“我和他都已经接到县公安局打来的电话,让我们尽快自首,可我们并不知道自己犯了什么罪。没有罪怎么自首呢?不过,我对你们有一个请求:如果我真的进去了(被抓),请你们媒体一定为我们说一句公道话!”
在刘少斌接受采访的过程中,坐在一旁的赵维国不时点头表示认同他的观点。刘少斌说,如果他和赵维国真的犯了罪,他们都会选择自首来减轻自己的罪行,可在此案中,“真正涉嫌违法犯罪的不是他和证人,而是彝良县政法委书记彭泽高以及其领导之下的彝良县公安部门”。因为彝良警方随时可能对他们实施抓捕,刘少斌称自己一般都不用原来的手机通话,连自己使用的车也跟朋友进行了调换。
但8天后的12日13时30分许,刘少斌和赵维国还是在昆明被警方带走了。
赵维国是最后一个被警方带走的人
母亲:
我这娃娃,脑筋已经被烧坏了!
邓大贤、刘绍会夫妇是彝良县龙街乡洛泽村大寨社村民,一家人的生活过得十分艰苦。2000年9月,夫妇俩留下栖身多年的3间土墙、黑瓦建盖的老屋和年近古稀的爷爷奶奶,带着年幼的大儿子来昆明打工,租住于西山区土堆社区居委会一出租屋里。2002年12月,邓涛在这里出生。
年仅5岁便遭高压电击伤致残的邓涛今年已经7岁多,虽然和同龄小朋友一般高,但智力发育却大约只相当于两三岁幼童。今年8月5日傍晚,记者来邓涛老家时,这名遭电击后右手只剩下拇指和食指、双手前臂已没有知觉的孩子,正被妈妈牵着从村口凸凹不平的乡村公路回家。邓涛一脸顽皮地傻笑着,口里不时念念有词地自言自语,似乎极不情愿跟回家,遇到上坡下坎,他干脆蜷曲着双腿死死瘫在地上,妈妈只得举起手里的刺条大声呵斥:“再不听话,我就要打了!”小邓涛才若有所悟地不停眨着双眼作惊恐状,起身朝前走几步。
记者上前打听邓涛的情况,刘绍会露出朴实乡村妇女的笑容,看似机灵的邓涛趁机甩脱妈妈的手,大步迎着一条正在狂吠的恶狗跑去。担心儿子被狗咬伤,刘绍会忙冲过去将他拽了回来。
“我这娃娃的脑筋已经烧坏了!‘电老虎’夺走了我儿一生幸福!”刘绍会说,邓涛出事前和别的小孩子一样,天真活泼,可出事后,他几乎不能说出一句完整的话了,而且也不再听别人的话了。
“怎么都想不到,这么可爱的孩子会被烧成这样。出事前,他见到老的叫爷爷、奶奶,见到年轻的就叫叔叔、阿姨,大家都夸他聪明极了。”刘绍会说。
邓涛出事那天,在昆明的刘绍会接到电话,听家里人说小儿子被村里加工房的电“打伤”了,住在彝良县人民医院。她急忙买了车票赶回家,儿子的伤情让她近乎崩溃:两只手都被烧煳了,处于深读昏迷之中。
刘绍会随后回咪咡老家找到了加工房的承包人吴万国、吴万兵等人要医药费,她说,因为心里着急,她多次要求承包商立即拿4000元钱到医院。二哥劝她:“妹子,你别逼人这么紧,我和吴万国家还是亲家,你的侄儿媳妇还是吴家的人,你这样做,有损亲戚关系。”通过协商,刘绍会从吴朝斌手里拿到了1000元钱赶回彝良县医院。
“这次让步真的不应该呀!他们马上反悔了,一审之后,他们不还钱,还告了我们家,幸亏二审还是维持了原判。我老公还说,心里的石头落地了,终于可以让孩子做一次彻底检查了。”刘绍会说,邓涛被电烧伤近4年来,大脑越来越不清醒,常常自己“念念有词”,但没人能听懂他在讲什么,他常常蹲在角落里,揉搓、拍打、舔舐两个手臂。
孩子的变化,让母亲刘绍会越来越揪心。二审判决下来后,刘绍会坐不住了,打电话去村里问,加工厂承包商什么时候才能履行赔偿。没得到赔偿的消息,却听到让她恐慌的另一件事情——在案件审理中,为他们作证的3名证人竟然被公安局抓走了。刘绍会说,她通过各种渠道多方打探,终于确认是县公安局民警受人指派抓的人,罪名是“帮助伪造证据罪”。
为儿子作证的乡亲受到牵连,这是刘绍会所无法接受的。那几天,她带着大儿子在彝良县城内张贴了多份投诉此事的“大字报”,试图以此方式“救”出3名证人。但当地警方的巡逻人员将刘绍会带走,以“诽谤”该县某重要领导为由,对她作出了处以7日的行政拘留决定。
“说起外孙的事,真让人伤心呐!”邓涛的外公刘玉清虽然已80岁,但走起路来腰板还很硬朗,说话中气也很足。
老人说,女儿刘绍会嫁到龙街乡洛泽村大寨社的邓大贤家后,除逢年过节很少回家。2007年11月,老人将外孙邓涛接回荞山乡咪咡村老家来耍。11日14时许,老人带外孙到村外的碾米房碾米,米碾完正在收糠时,门外忽然传来了邓涛的哭叫声,他立即循声出外寻找,见邓涛在距离变压器不远处不停地哭,双手前臂、手掌均被高压电烧焦。
刘玉清来不及多想,背起外孙就直奔乡卫生所。
该卫生所当日接诊的两个医护人员回忆说,那天下午3点左右,刘玉清老人跌跌撞撞地背着受伤的孙子闯进来,经检查,发现孩子的双手已深度烧伤,卫生所无力医治,只好建议转送彝良县人民医院。当时,老人身上没钱,还向两个医护人员借了200元。
邓涛在彝良县医院住院治疗19日后出院,同年12月14日又被送到昆明,住进了昆明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进行治疗。
“在法庭上,村里13户碾米房的股东们一口咬定娃娃不是被碾米房的变压器所伤,而是在我们家里被电击伤的。唉!我虽然老了,但还不至于糊涂到孙子在哪里受的伤都整不清楚呀!”刘玉清说,邓涛出事那年他刚满77岁,那时他的精神比现在好,再说,这样大的事情他怎么可能会记错呢?
[1]
记者调查:
事发后,变压器被垫高
邓涛案一审中,被告之一的刘少国承认,咪咡村田坝组变压器属于加工厂的一部分,是他们14家人的共同所有财产。事发当日,他曾看到刘玉清老人带着邓涛去加工厂碾米,邓涛被变压器所伤。他同时还证实,事发后,吴朝斌等人从加工厂承包费中拿出1000元给了刘绍会,作为邓涛的治疗费用。然而,当警方介入调查后,刘少国在接受询问时却写下一份《悔过书》,称之前在庭上所述的证词,都是在原告代理人刘少斌律师的指使下形成的。
在写下这份《悔过书》后,刘少国以外出打工为由离开了咪咡村。记者经过多次努力,也没能找到他的联系方法。
这份《悔过书》是怎样形成的?其他被告是否也像刘少国一样否认了自己庭审中的所述事实?记者找到了在庭上承认过刘玉清曾前去碾米的另外一位被告——吴朝斌。
吴朝斌说,这个案子最让他气恼的是,原告代理律师刘少斌从小就和他关系非常好,但这次诉讼中,刘少斌竟把他列为了第一个被告。另外,他反复强调,同村的吴朝让家也是股东之一,虽然当时其本人已经过世,但为公平起见,刘少斌不该放弃对他的诉讼,应该追加吴朝让的4个孩子一起作为被告。
作为这案件的被告之一,对于自己是否冤枉,吴朝斌很少谈及。他说,邓涛被电击伤的事实,是在他接到法院的传票后才知道的,至于出事后他和其他被告拿钱给刘绍会的说法是子虚乌有,他说:“这个孩子着实可怜,如果他们家不起诉的话,等小孩回村里时,我会帮助他们的。但是,现在这样来告我……”
记者通过查阅案卷材料发现,吴朝斌的这些说法,与其一审中承认看到了刘玉清前去碾米的事实相矛盾。
吴朝斌带记者前往他和另外13名被告的碾米加工厂,那个肇事的变压器高高架在空中,不是一个5岁小孩能触及到的位置,该变压器的底座和变压器本身看上去都很破旧,而中间四根交叉的石柱却非常新。吴朝斌介绍说,这个变压器,是最近移动了位置,新加了4根柱子。
记者随后找到当时卖石头给碾米房承包商的刘绍清、唐中华,两人称,邓涛出事时,听刘玉清说过外孙被电“打伤”了,事发不久,吴万国(被告之一,当年该加工厂的承包商)找到刘绍清和唐中华,让他们打4块石头卖给碾米房,用于将变压器加高,并支付了两人各20元的报酬。
公安副局长:
有人作伪证,致本案终审判决出了错
本报记者就此案展开的调查采访颇费周折,直到找到彝良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彭泽高后,情况才有所变化。
7日15时许,记者在电话中向彭泽高说明了采访意图,他当即表示可以帮忙协调有关部门接受采访。放下电话不久,彝良县公安局的领导打电话给陪同记者采访的县委宣传部一位负责人,告知可以联系一位李姓警官。宣传部的这位负责人拨通了李的电话,对方让他将电话递给记者。
李警官反复在电话中强调,本案目前处于侦查阶段,等10天半月后调查有了最终结论,会欢迎记者前往采访的。记者再三说明本次采访不针对最终调查结果,只了解案件调查的阶段性进展,没想到这位李警官忽然来了气:“告诉你,我根本不是什么××领导……我本来就是个二杆子!……你到底是不是刘少斌(原告律师)请来的?”
当日16时20分许,经过几番努力,该县公安局副局长兼角奎派出所所长的张仁云终于同意与记者见面。在角奎派出所一间宽敞的办公室里,张仁云让一名干警用摄像机拍摄了整个采访过程。
张仁云称,邓涛母亲刘绍会在县城张贴印有攻击该县政法委主要领导内容的“大字报”一事,警方只是严格按照相应的法律程序,对其作出治安拘留7日的处罚。而对于邓涛状告同村碾米房加工厂13股东以及发电公司一案是否存在作伪证的调查,是此前就已经开始的。
根据张仁云的说法,今年7月初的一天,几十名群众在县政府门口上访,公安局相关领导立即接见了他们,得知上访群众是被邓涛列为被告的13户碾米房股东带领的几十人,他们要求党委、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调查此案诉讼中存在的“作伪证”的严重问题,称正是由于证人作伪证,才导致了两审法院对该案的“错判”。
张仁云说,经警方初查确认,此案中确实有人涉嫌伪造证据。之后,县政法委决定成立由公安部门牵头、检察院派人参与的专案组,对该起上访案件进行侦查。张仁云说,专案组严格按照公安初查的有关规定,搞清楚了事实,决定以帮助伪造证据罪,按刑法307条的规定,对此案中涉嫌帮助作伪证的刘云忠、杨碧高、方斌实施刑事拘留。“开诚布公地讲,在此案的侦查中,原告律师刘少斌一直用给有关部门打电话、发电子邮件、写信、邮寄信件、光盘等方式妨碍专案组办案。而且,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我们还发现刘少斌具有重大的犯罪嫌疑。”张仁云说。
张仁云表示,他只是分管专案组的人,不是具体的办案人员,对案件的具体情况不太清楚。后来出现在县城的“大字报”,很可能是刘少斌所为。他说,经过调查,可以很负责地对媒体说,“大字报”中所说的县委主管政法的主要领导是发电公司大股东“根本不是事实”,这种情况绝对不存在;至于能证明该事实不存在的证据,则“涉及案情,不便透露”。
“刘绍会的娃娃看着的确很惨。但是,经过初查表明,他并不是在碾米房被变压器击伤的。”张仁云说,这种“凭空伪造证据”的做法,可能缘起小孩受伤后家里确实比较困难,才想到通过诉讼途径索赔来弥补家庭的损失。
本案中,原被告两方都称对方作了伪证,究竟是哪方在作伪证?伪证是如何形成的?张仁云表示,由于这些问题涉及案件中需要保密的内容,暂时不便透露,而伪证的形成,就是“找几个不知情的人,制作了虚假的证言”。
副检察长:
是不是错案,目前还不好说
8月9日上午,彝良县人民检察院刘应华副检察长在办公室接受本报采访时,显得特别谨慎,他同样提前就安装好了摄像器材,全程记录了采访过程。
刘应华表示,分管此案的另一位领导出差在外,而他对邓涛触电案“涉嫌错案”的事情不太清楚,只是之前听说有老百姓曾为此上访。他说,关于此案是否有错,还需等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如果认定案件中有人构成犯罪,公安机关可以严格按照刑事诉讼程序向检察院报捕。
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组成的专案组是不是受县政法委主管领导指派呢?刘应华说,公检法机关都直接受县政法委领导,县政法委的主要领导接到群众反映该案可能存在错判,就迅速安排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介入调查,这是政法委的工作职责所在。“我认为,媒体就此案进行采访目前还为时尚早,建议你们等公安机关调查结果出来后再报道。”刘应华说。
那么3名证人被刑拘是否说明邓涛一案两审判决都有错?刘应华回答:“这个案子究竟是不是错案,目前还不好说,必须等公安机关的调查结论出来,有了充分的证据,我们才可以说案子究竟有没有错。”但刘应华表示,如果警方侦查认定本案中有人涉嫌犯罪,那么,彝良县检察院将就此案的判决,提请上级检察机关抗诉。
记者随后前往彝良县法院联系采访事宜。该院正在上班的文姓、常姓两名副院长均表示,将出面帮忙协调有关人员接受采访,要求记者回头等消息。
8月9日中午,这两位副院长等领导专门就是否接受采访作了正面回应:“根据我们的了解,邓涛一案在终审判决作出后,被告方已于上星期向法院递交了材料。可由于公安机关已于之前开始就此案展开调查,我们针对你们提出要采访此案的要求及时向领导作了请示。彝良法院的意见是,采访必须等公安机关调查的最终结果出来,在此之前,我们不便接受媒体采访。”
新报VS审判长
“终审判决后警方来提卷宗
我当了20年法官没见过”
新报:我们是生活新报社的记者,就你所经办的邓涛触电人身损害一案,你是否可以谈谈具体情况?
周远贵(彝良县人民法院法官、邓涛案一审审判长):可以。
新报:民事案件在终审判决生效的情况下,公安部门可以来法院提卷宗吗?
周远贵:这种情况一般不存在,我从来没有见过。
新报:你当法官多少年了?
周远贵:将近20年了,从学校毕业分工就在法院干,干到现在。
新报:民事案件终审判决生效后,公安部门到法院提卷宗有什么法律依据呢?
周远贵:如果当事人作伪证,法院要纠正错判,也必须严格按照司法程序进行。而且,民事案件中证人作伪证,一般是不构成犯罪的,将由法院来处罚他(证人)。这只是一个司法制裁的问题。处罚就是拘留和罚款,如果确实涉及到犯罪的,法院会主动将案件移送给公安机关来调查处理,而不是公安机关主动来提走卷宗。
新报:如果调查证实邓涛一案的终审判决确实有错,是不是说明你们对证据审查不严格呢?
周远贵:不存在对证据审查不严的问题。法院审判是按照证据规则来处理的。
新报:本案争论的焦点是邓涛到底在哪里被电击伤。你们办案时的证据是什么呢?
周远贵:第一,昆医附二院有个检查结论,对邓涛的伤认定是高压电击伤。
新报:你们司法上对高压电的定性指的是380伏还是220伏的民用电?
周远贵:高压电和民用电不一样,高压电就是在4000伏以上的,但概念还不太明确,有时指4000伏以上,有时1000伏以上也叫高压电。
新报:还有些什么证据?
周远贵:第二,我们做了现场勘查。邓涛外公所在的地点,只有这个变压器是高压电,还有一个变压器隔事发地点比较远,还隔着条河,事发时娃娃(邓涛)只有五六岁,他一个人不可能接触到离村子更远的这台变压器。第三,一审中,被告方有人认可了事发当天邓涛的外公确实到碾米房加工厂去打(碾)米,但没有认可邓涛的外公带了邓涛一同去过碾米房。
新报:那怎么认定就是案中所指的这个变压器电伤了邓涛呢?
周远贵:一审中,被告认可了事发当日邓涛的外公到碾米房碾过米,另外,还有老人的口述一直都说邓涛被高压电所伤。
新报:如果法院判了错案,该采用什么司法程序来纠正呢?
周远贵:民事案件审理中,即使法院判决有错,要纠正错误也只能由法院纠正,检察院和公安局均无权确认法院的判决错误。就该案件而言,一审和二审的两份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还没有被撤销。
新报:据我们所知,邓涛家还申请了强制执行。
周远贵:法院必须执行。要停止执行,需要上级法院裁定。
本报记者 周晓晖 实习记者 俞呈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