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三年二百余名缓刑人员无一重新犯罪
缓刑专管机制解“判了不管”难题
法制日报记者 潘从武
“今后,就是芝麻大的法都不敢再犯了。”不久前,在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兴泾镇黄花村,68岁的村民惠某向来访的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院长石东平作出了保证。
惠某是金凤区法院自2007年以来判处的234名缓刑人员之一。截至目前,这234人无一重新犯罪,其中113人已顺利度过缓刑考验期。
据了解,针对缓刑适用存在的“量刑不准、执行不力”和“判了不管、一判了之”的问题,金凤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设立缓刑专管机制,有效提升了缓刑在教育挽救罪犯中的刑罚价值功能。
近日,《法制日报》记者赴金凤区法院,了解这一缓刑专管机制的前前后后。
澄清缓刑之概念
惠某被判缓刑,是因为枪。2005年冬天,惠某捡到一支破旧的火药枪。2006年,同村的马某要他帮自己制造一支枪。惠某将那支捡来的火药枪以300元的价格卖给了马某,并送给马某470克黑火药。买到枪后,马某因琐事持枪恐吓他人,被公安机关抓获。
2008年8月,因非法制造、买卖枪支,惠某被公诉至金凤区法院。因惠某有病在身,行动不便,法院考虑对其适用缓刑。
随后,法官前往惠某的居住地,根据金凤区法院缓刑运行考验机制,通过了对惠某适用缓刑的社会评价,并落实了帮教措施。2008年8月底,金凤区法院以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判处惠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金凤区法院的法官告诉记者,惠某被判缓刑的过程,就是缓刑专管机制的一次运用。
据了解,依照刑事诉讼法,法院适用缓刑要考虑犯罪情节、悔罪表现、适用后不致再危害社会三方面的因素。“前两者很明显,但是否不致再危害社会,确实不好把握,法律对此也未作明确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律师协会会长赖声洪说,通常做法是,由法官在庭审过程中根据对罪犯的主观感知来判断是否会再危害社会。但这样难免存在失误,有可能使被告人被轻判。
不仅如此,在流动人口日趋频繁的情况下,负责对缓刑人员进行日常考察的公安机关也只能是监督管理本辖区的缓刑人员,这造成许多被判处缓刑的罪犯游离于司法机关的监管之外,有的重新违法犯罪,也就出现了群众常说的“判缓刑实际上就是无罪”的尴尬。
“创设缓刑专管机制,就是力图让缓刑不等于无罪。”金凤区法院的法官告诉记者。
考验机制动态管理缓刑人员
作为缓刑专管机制创立者之一,金凤区法院刑庭庭长王旭说,2007年,金凤区法院围绕如何准确适用缓刑、开展罪犯帮教等问题,探索建立了缓刑运行制度。
据介绍,金凤区法院专门选择具有多年刑事审判经验、热心罪犯帮教工作的法官作为缓刑帮教专管员,专门负责对拟判处缓刑的罪犯“适用缓刑是否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判前考察和对判处缓刑的罪犯进行判后帮教,专管员从量刑到宣告期满的各个环节负责把关。
同时,主审法官、合议庭负责对缓刑形式要件进行审查,提出可以适用缓刑建议。缓刑帮教专管员根据主审法官的建议对拟判处缓刑的罪犯实质要件进行审查,对“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作出判断,作为法庭宣告缓刑的依据。“没有缓刑帮教专管员意见或建议,不得对罪犯宣告缓刑。”金凤区法院的法官说。
记者了解到,缓刑运行考验机制不仅在宣告缓刑前作了细致规定,在宣告缓刑后,还有一系列帮教环节。“缓刑判决生效后,刑庭庭长对每一名宣告缓刑的罪犯进行一次告诫谈话。同时,还会选择被法院撤销缓刑执行刑罚的鲜活案例,编写成教育材料,发给罪犯及其亲属,对其进行警示教育。”金凤区法院的法官说。
此外,金凤区法院还建立了以法院为中心,公安机关、罪犯亲属、罪犯所在社区(单位)共同参与的帮教网络,及时了解缓刑罪犯的现实表现,并对缓刑人员定期回访。
细致考察填补刑罚适用空白
“2008年12月20日,我醉酒驾车犯交通肇事罪,被判缓刑。一年多来,我时刻都在反省,并深深地感谢法官的教育帮助……”近日,在金凤区法院“缓刑人员集中回访教育大会”上,缓刑人员代表孟某讲述着他被判缓刑的经历。
金凤区法院院长石东平说,从判前社会评价调查、落实帮教措施,到判后定期回访,与缓刑服刑人员加强沟通,解决他们的困难,促使其以崭新的面孔回归社会,法院还需要不断摸索。
宁夏回族自治区法学会《建立完善宁夏全区缓刑运行机制研究》调研课题组成员陈永忠认为,多年来,缓刑适用存在着重判决轻管理,或者管理不到位的问题,造成公众“缓刑等于无罪”的错误认知,缓刑制度的刑罚效果无法彰显。缓刑的量刑机制和帮教考验机制,通过专人负责缓刑人员管理,并将所有信息建立档案,填补了刑罚适用的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