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nday, August 29, 2010

天津:企业可拒绝社会机构的摊派性捐赠或赞助

      新华社天津8月29日电(记者 周润健)为了规范企业的捐赠行为,天津日前就企业对外捐赠范围和捐赠规模作出了明确要求,其中,对于有关社会机构、团体的摊派性捐赠或赞助,企业可拒绝。

      记者29日从天津市人民政府了解到,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日前转发了天津市国资委拟定的《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该通知对企业捐赠范围作出了明确要求,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的经营者或者其他职工不得将企业拥有的资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

      除政府有特殊规定的捐赠项目之外,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对外捐赠应当通过依法成立的接受捐赠的慈善机构、其他公益性机构或政府部门进行。

      对于有关社会机构、团体的摊派性捐赠或赞助,企业可拒绝。

      同时,该通知还对企业捐赠规模进行了明确规定,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对外捐赠要按照自身经营规模、盈利能力、负债水平、现金流量等财务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对外捐赠支出规模和标准,原则上一年内累计捐赠额不超过本企业上一年末净资产的千分之三。

      盈利能力大幅下降、负债水平偏高、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为负数或者大幅减少的企业,对外捐赠规模应当进行相应压缩。

      资不抵债、经营亏损或者捐赠行为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一般不得安排对外捐赠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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