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8月28日电(记者陈菲、赵超)全国人大常委会28日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预备役军官法的决定。建立健全军地预备役军官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实行预备役军官军衔制度、完善预备役军官的等级……修改后的法律进一步完善了预备役军官制度。
预备役军官是国防后备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战时补充现役军官的主要来源之一。现行的预备役军官法自1996年1月颁布实施以来,对于贯彻党管武装的根本原则,健全预备役军官制度,保持预备役军官储备规模,提高预备役军官队伍建设素质,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发挥了重要的积极作用。
“随着我军现代化建设在新的起点上扎实推进,执行多样化军事任务日益增多,需要对现行法律中的一些内容,诸如预备役军官的储备结构、选拔配备、征召动员、教育培训等规定进行完善和修改。”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部长于大清28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指出。
根据修改后法律规定,非军事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将增加作为预备役军官的选拔来源之一。
对此,于大清说:“目前全军预备役军官队伍的结构不是很合理,特别是专业技术军官,比例偏低、素质不高的问题比较突出,要适应建设信息化军队、打赢信息化战争的需要,这方面的差距比较大。”
“修改后的法律把地方的专业技术人员作为预备役军官选拔的一个重要来源,既体现了军民融合式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有利于进一步优化预备役军官队伍的结构。”于大清认为。
近年来,我国各地在预备役军官队伍建设和管理实践中,探索、摸索了一些很好的经验和做法。其中,预备役军官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在协调解决预备役军官工作中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为将这一有效做法规范化,修改后的法律明确规定,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军区政治部、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政治部、军分区(警备区)政治部和县人民武装部会同有关政府部门,建立健全军地预备役军官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军队和地方有关部门、当地预备役部队和预编预备役军官的现役部队参加的联席会议,协调解决预备役军官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修改后的法律还充实完善了动员征召的规定,专门增加了“预备役军官的征召”一章,明确了预备役军官征召的组织领导、职责分工、征召程序、重点环节等。
据介绍,增设这一章,其主要目的一是充分体现国防法律的特色,增强法律对战时军事行为的调整功能,为预备役军官战时征召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确保依法动员、依法征召;二是注重征召内容的完整性,对战时征召工作进行规范,为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提供依据;三是着眼于强化预备役军官的使命意识,使他们随时准备依法应召,遂行作战任务,履行保卫国家安全的神圣义务。
为此修改后的法律强调: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尚未被征召的预备役军官,未经其所在部队或者登记地的县人民武装部批准,不得离开预备役登记地;已经离开的,接到征召通知,应当按照通知要求立即返回或者到指定地点报到。
此外,修改后的法律还对预备役军官的奖励和优待以及预备役军官服役年龄、法律责任等也都予以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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