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uesday, August 17, 2010

“酒驾”驶入《刑法》,不能只来虚的

  □胡笑言

  最近两则关于酒驾的新闻很具有对比意义:一是8月2日晚,山东菏泽鄄城县人事局一领导酒后驾驶连撞11人;一是醉酒驾车写入刑法修正草案,且一位参与修正草案起草的人士表示,危险驾驶罪将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城镇违法高速驾驶机动车竞逐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交通违法行为纳入其中。一个现实的问题是,后者的出现能否使酒驾问题得以破解?

  众所周知,酒驾、飙车都是各地屡禁不止的老问题,对于酒驾的形成原因,大家心里也明镜似的,无非就是已有的对酒后驾驶的处罚太轻、量刑标准过低,从而导致司机存在侥幸心理——一句话,违规成本太低了。

  在这样的现状下,对现行酒后驾驶的有关法律规定进行修改,增设“危险驾驶罪”,从法律制度层面建立遏制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的长效机制,显得尤为必要。可以说,一旦“危险驾驶罪”写入刑法修正案,其所能起到的警示效应和社会效果,是多少次的严查、多少次的从重判决都难以比拟的。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即便酒驾的“国家追责力度”增加了,但和“国际标准”一比,还是有不小的差距——

  首先是“酒醉”的门槛。目前各国酒醉的法定门槛都以测量呼吸或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准。根据可查的资料显示,这一数据在瑞典为0.02%,日本为0.05%,德国0.03%,美国0.08%。我国目前的数据是0.2%,宽松程度是日本的4倍、瑞典的10倍,美国的近3倍。

  其次是国内严厉刑罚的落实往往要以“死”为代价——去年7月成都孙伟铭无证醉酒驾驶,造成4人死亡1人重伤,法院一审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其死刑,可以说是很具震慑力一次判决。问题是,严厉的判决一般只出现在“撞死了人”之后。甚至同期发生在杭州的震惊全国的“欺实马”事件中,驾驶改装车撞死一名浙江大学学生的胡斌仅被以交通肇事罪判决有期徒刑3年。这方面国外的标准显然严厉得多:法国对于酒后驾车的司机,不仅要罚款、监禁,甚至没收汽车;南非初犯罚款10万美元,若是再犯判10年有期徒刑;美国直接把酒后驾车致人死亡上升为“故意杀人犯罪”……

  值得一提的是,在应对酒驾这件事上,除了国际标准,还不得不研究中国国情。官员酒驾、公车制度、权力庇护、选择性执法等问题,都是绕不过去的“坎”。要想真正杜绝酒驾,还必须加强日常查处力度,做到有酒气必惩办,绝不区分你我他。

  醉驾入罪在国外早已有之,中国要进入汽车社会则必然要铺好汽车法制健身之路,不过,先于法律需要建设的还有驾车文明观念,这又关系到生命教育和文明素质的全体提高,如果在这些软的方面得不到明显改善,那么禁止醉驾也会如同公共场所禁烟一样,形同虚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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