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uesday, August 17, 2010

合同考虑不周赔了“夫人”又“折兵”

  

合同考虑不周赔了“夫人”又“折兵”

  消委会提醒:消费者下定前要在协议上明确商品或服务的具体要求

  南方日报讯(记者/刘慕华)先下“定金”已成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一种交易预约方式。然而,部分消费者由于对相关协议考虑不周,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害。市消委会昨日发出提醒,消费者下定前,要在协议或定金单上明确注明对商品或服务的具体要求和商家的重要承诺。

  日前,方小姐与一家装修公司签订《装修工程意向合同》,支付了5000元定金。装修公司设计完成后,方小姐因不满意设计图,要求退定金。装修公司要求方小姐按《装修工程意向合同》支付3000元装修设计费,方小姐认为没采纳设计方案,拒付设计费,要求全额退定金。

  对此,市消委会秘书长邓国平称,方小姐这个要求并不合理。首先,合同已经约定了支付设计费,以及“合同终止,定金费不以退还”。其次,合同没有约定方小姐不满意设计效果的处理条款。在这方面,对方小姐是不利的。然而,方小姐已在合同上签字,就得按合同的限制条款执行和承担违约责任。因此,他指出,方小姐不仅不能收回定金,而且应支付对方的设计费。

  对此,邓国平提醒,下定应该货比三家,预计履约能力和需求,不要存在事后可随便找理由就能退定的侥幸心理。其次,在协议或定金单上,要明确注明你对商品或服务的具体要求和商家的重要承诺,例如,商品的型号、尺寸、颜色;交货时间、退货约定等,以免货不对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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