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下列申请人申请补发房地产权利证书,已经初步审定,现予以公告。有异议者自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请将书面材料送达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逾期将核准登记,补发新的房地产权利证书,原房地产证作废。
序号 申请人房地产名称房地产位置原房地产证号 宗地号建筑面积(平方米)
1庄球兴私宅1栋 宝安区5000225910 A922-0390400.9
公告单位: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2011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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