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turday, August 21, 2010

主承销商可自荐投资者参与询价

  据新华社北京8月20日电 中国证监会20日出台了《关于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和《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的征求意见稿。

  2009年6月10日,证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新股发行体制的指导意见》,推出了新股发行体制改革。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第一阶段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各项措施已得到落实,市场化的改革方向得到了社会的普遍认同,把发行体制改革向纵深推进成为市场共识,推出下一步改革措施的市场条件已基本具备。

  《关于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的第二阶段改革措施包括:

  ——进一步完善报价申购和配售约束机制。在中小型公司新股发行中,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该根据发行规模和市场情况,合理设定每笔网下配售的配售量,以促进询价对象认真定价。根据每笔配售量确定可获配机构的数量,再对发行价格以上的入围报价进行配售。如果入围机构较多,应进行随机摇号,根据摇号结果进行配售。

  ——扩大询价对象范围,充实网下机构投资者。主承销商可以自主推荐一定数量的具有较高定价能力和长期投资取向的机构投资者,参与网下询价配售。

  ——增强定价信息透明度。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须披露参与询价机构的具体报价情况。主承销商须披露在推介路演阶段向询价对象提供的对发行人股票的估值结论、发行人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市盈率或其他等效指标。

  ——完善回拨机制和中止发行机制。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根据发行规模和市场情况,合理设计承销流程,有效管理承销风险。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新股发行体制改革需要市场参与各方密切配合,市场各方应当按照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精神,切实将各项改革要求和措施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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