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今年23岁的四川省筠连县人叶某,因盗窃罪在去年7月21日被海宁法院判处有期徒刑。而在昨天,尚未出狱的他又一次站在了海盐法院的被告席上,原来他在2008年还作过一次案,而出卖他的正是当时他在现场留下的一滴口水。
2008年6月20日下午,海盐县秦山镇永兴村一户人家遭窃,窃贼采用翻围墙、踢门等手段进入,窃得电脑1台,价值人民币3008元。当时由于现场留下的线索只有窃贼的一滴口水,窃贼曾一度逍遥法外。
不过警方并没有放弃对窃贼的抓捕,警方对这滴口水进行了提取,并对口水中的DNA做了存档。
前段时间,嘉兴市公安局在对叶某的一次检查中,发现叶某的DNA和当时案发现场留下的那滴口水完全吻合,叶某也因此被揪了出来。
昨天,叶某数罪并罚,海盐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本报通讯员 叶张琴
本报驻嘉兴记者 竺军伟
No comments:
Post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