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ursday, September 9, 2010

广州原交委主任受贿250万获刑11年

  羊城晚报讯 记者鲁钇山报道:昨日,扰攘已久的广州原交委主任、越秀集团原董事长区秉昌受贿案在广州中院迎来一审判决,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区秉昌有期徒刑11年。法院经审理认定,区秉昌受贿总计人民币202万余元、港币50万余元、美金0.3万元。此外区秉昌有自首和退赃情节,法院也已在判决中予以考虑。

  据了解,从1998年到2008年,区秉昌通过各种手段,大肆受贿:

  ———2001年至2002年间,区秉昌利用担任广州市交委主任等职务便利,为广州某装饰公司和挂靠该公司承接工程的某机电公司承接、承建市交委属下白云货运站工程等提供支持和帮助。为此,两公司负责人共同为区秉昌装修了住房,由邓某支付了装修材料费、等共计人民币48万余元;

  ———2006年,区秉昌在担任广州越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等职务期间,指示该公司工作人员就欧某所在的汉斯伟公司与越秀集团有限公司关于越秀天安大厦股权转让事宜加快谈判进度。在此过程中,区秉昌向欧某提出他女儿欲购买欧某的家族企业开发的汉苑住宅一套。在区秉昌的要求下,欧某同意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每平方米7000余元的价格出售。2006年10月17日,区秉昌的女儿和妻子据此以人民币113万余元的总价格向汉源公司购买了位于广州市越秀区的一套面积156平方米的住房(经评估市场价为人民币200.75万元);

  ———2003年至2006年间,区秉昌在担任广州越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等职务期间,为广州城建开发装饰有限公司承接广州市东方宾馆股份有限公司改造工程提供了支持和帮助。为此,城建公司先后为区秉昌及其女儿的住宅进行装修,并支付了区秉昌永胜自家住房的全部装修费用及区秉昌女儿的汉苑商品房的部分装修费用,共计人民币33万元;

  ……

  2009年7月,区秉昌向有关部门投案自首,并退出赃款人民币120万余元、港币5万元及价值23万元的翡翠玉佛一件。

  广州中院经过审理认为,区秉昌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而区秉昌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退出赃款人民币119万余元,依法从轻处罚。

  昨天,身体状况不佳的区秉昌在两名医生陪同下听判,其律师表示是否上诉要由区秉昌与家人商量之后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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