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规范自首立功认定标准 被“亲友”告发的嫌疑人可酌情从轻
肇事逃逸后投案 可算自首
本报讯(记者 朱治华)昨天,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进一步规范了自首、立功的认定标准,明确了从宽处罚幅度。
最高法规定,罪行未被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但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在其身上、随身携带的物品、驾乘的交通工具等处发现与犯罪有关的物品的,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
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认定为自动投案,构成自首的,因上述行为同时系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义务,对其是否从宽、从宽幅度要适当从严掌握。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应认定为自首,但应依法以较重法定刑为基准,视情决定对其是否从宽处罚以及从宽处罚的幅度。
犯罪嫌疑人被亲友采用捆绑等手段送到司法机关,或者在亲友带领侦查人员前来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并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的,虽然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但可以参照法律对自首的有关规定酌情从轻处罚。
最高法规定,具有自首情节,一般应依法从轻、减轻处罚;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虽然具有自首情节,但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被告人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或者在犯罪前即为规避法律、逃避处罚而准备自首、立功的,可以不从宽处罚。
以下情形应视为自动投案
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
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
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
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劳动教养、行政拘留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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