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在场权勿停留在“特权” 12月7日 京华时报 王琳
回望一些刑讯逼供案件,法律人总在问,要是有“律师在场权”结果将会怎样?如果没有律师的帮助,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许多权利将沦为一纸空文。如果赵作海当年被讯问时有律师在场,“有罪供述”就难以出笼。陈案不容假设,未来或已开启。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近日推出《关于辩护律师旁听讯问办法(试行)》,嫌疑人在接受讯问时可请求其辩护律师旁听。
京华时报一评
该为北京二分检这一“首次”叫声好。说起来,学界对“律师在场权”的呼吁,可追溯至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杜培武案大白于天下之后,关于将“律师在场权”写入刑诉法的共识逐渐在民间凝聚,但至今未促成相关法案的出台。一些地方的零星试点,也在项目结束后偃旗息鼓。“律师在场权”不受实务界待见,并非因为它在理论上有瑕疵,而在于它在实践中遭到抵制。
北京二分检之所以选择在未被羁押的嫌疑人中试行“律师在场权”,最大的考虑恐怕还在于这部分人很少,利于控制。事实上,那些已被羁押的嫌疑人或被告人,他们更需要“律师在场权”。我们很少听说侦查人员对一个已取保候审的涉案人进行逼供,但看守所内的非正常死亡事件,却屡有所闻。
从改革路径来说,先易后难不失为一个务实之策。尽管在理论上,平等属于公民的权利,不能让一部分人先“享用”起来,也不能让一部分嫌犯先“特权”起来。事实上,这种由公权力机关授予的“权利”,与权利的本源完全背道而驰,“律师在场权”理应由法律明文规定。为避免立法博弈的天平向权力过分倾斜,立法机关理应通过适当的形式来缝合目前这种博弈断裂——比如搭建一个有侦诉辩审及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博弈平台,让“律师在场权”所影响到的每一个主体都能享有正面碰撞和辩论的机会。
现代快报再评
法治社会,做被告也是一种权利;如果真正贯彻,律师在场权就必须成为该权利的延伸;否则,被告的权利就是空头支票。如果没有被告的充分权利,人与人之间发生争斗,人人都可以动私刑:你打我一拳,我还你一脚,甚至以目偿头、以头偿目。这正是法治文明以前的情形。法治的出现就在于人人做被告时都享有充分的权利,遇到纠纷,让法律仲裁,以避免私刑发生。但这个权利如果不往审讯时律师在场的方向延伸,被告仍然有面临私刑的可能。假如有律师在场,警方这样的言行就很难发生。因此,律师在场不仅保障被告,也是对警方权力的监督。没有第三方在场,警方的权力完全可以私刑化(为了完成任务或邀功)。这次北京二分检把律师在场作为一项规定出台,固然可喜,但它还只是一个规定,并非法律。因此,舆论提出的这两点需要格外注意:一、让律师在场进入检察院之前由公安负责的刑侦阶段。二、同时让它尽快进入刑事诉讼法,成为一项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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