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turday, December 25, 2010

小学收借读费规定被删

  本报讯(记者 段晓宁 卢红曼)12月24日,教育部网站公布了《教育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取消了《小学管理规程》中,可向非本地户籍学生收取借读费的规定。据了解,从2004年起,我省就已陆续取消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借读费。《小学管理规程》中的第十二条,原本的条文内容为“小学对因故在非户籍所在地申请就学的学生,经有关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可准其借读,并可按有关规定收取借读费”,现把“并可按有关规定收取借读费”删除,让小学收借读费没有了法律依据。

  记者获悉,从2004年春季开学起,我省先是取消了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借读费。从当年秋季开学起,进城务工农民子女到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学校不得再收取借读费和其他任何形式的赞助费。2006年,省上决定取消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的借读费。2009年初,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又下发通知表示,义务教育阶段借读费从2009年起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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