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turday, December 25, 2010

教育部取消小学借读费规定

  本报讯 (记者郭少峰)教育部日前公布了《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其中取消了《小学管理规程》中可向非本地户籍学生收取借读费的规定。在《普及义务教育评估验收暂行办法》中删除了“集资办学”等规定。

  在《小学管理规程》中的第十二条,原条文内容为“小学对因故在非户籍所在地申请就学的学生,经有关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可准其借读,并可按有关规定收取借读费。”,现把“并可按有关规定收取借读费”删除,让小学收借读费没有了法律依据。

  据了解,各地已经纷纷出台取消借读费的政策,北京从去年1月1日起,取消了中小学生借读费,之前的小学借读费为每生每学期200元。

  此外,教育部对《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2号)的第八条规定予以修改:“发生学生伤害事故,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学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

  另外因已经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改革发展要求或者已经被新的规章所代替,教育部决定对《国家教育委员会直属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民办高等学校设置暂行规定》《义务教育收费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操作规程(试行)》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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