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turday, December 25, 2010

我国修法强化水土保持规划法律地位

  新华网北京12月25日电(记者 赵超 余晓洁)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25日表决通过修改后的水土保持法,进一步强化了水土保持规划的法律地位。

  修改前的水土保持法仅规定了水土保持规划的编制主体和批准机关,过于简单和笼统,操作性不强,导致一些地方长期以来对水土保持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不够重视。修改后的水土保持法对水土保持规划的编制依据与主体、规划类别与内容、编制要求以及组织实施作了明确规定。

  法律指出,水土保持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水土流失状况、水土流失类型区划分、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任务和措施等。

  法律规定,水土保持规划一经批准,应当严格执行;经批准的规划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修改的,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法律还规定,有关基础设施建设、矿产资源开发、城镇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规划,在实施过程中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规划中提出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对策和措施,并在规划报请审批前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No comments:

Post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