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须1天内披露突发环境事件
作者: 综合
“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在打了两年雷之后,终于落下了首场毛毛雨。中国环境保护部9月14日发布《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南》(征求意见稿)(下称《指南》),要求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上市公司,须在事件发生1天内发布临时环境报告。
据《经济参考报》统计,按照《上市公司环保核查行业分类管理名录》(环办函〔2008〕373号)的规定,《指南》所指的16个重污染行业,约涉及575家上市公司。
环保部称,这是“为引导上市公司积极履行保护环境的社会责任,促进上市公司重视并改进环境保护工作,规范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行为”,更好地满足公众的环境知情权。
由于《指南》只是做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没有任何强制性的措施。有专家称,《指南》对上市公司的环境违规行为仍“欠缺足够强制力”。
首次对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做出明确规定
据《中国证券报》报道,2008年,证监会与原国家环保总局探讨并尝试建立“绿色证券”机制。作为对建立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机制的积极探索,该机制明确表示将对上市公司陆续树立三道环境门槛——“上市公司环保核查”、“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上市公司环境绩效评估”,要求原环保总局可以将没有及时披露环境信息的企业名单上报给证监会,但没有对所有上市公司的环境信息进行强制性披露。
而环保部此次发布的《指南》则明确指出,该文件对所有A股公司适用,其中,火电、钢铁、水泥、电解铝、煤炭、冶 金、化工、石化、建材、造纸、酿造、制药、发酵、纺织、制革和采矿业16类重污染行业企业必须发布年度环境报告,定期披露污染物排放情况、环境守法、环境管理等方面的环境信息。
在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规定突发环境事件需“随时上报”,由于没有框定具体的时间区隔,往往被环境肇事企业无限期地拖延下去。
《指南》则明确,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上市公司,应当在事件发生1日内发布临时环境报告,披露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主要污染物质和数量、事件对环境影响情况和人员伤害情况(如有),及已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等。
《指南》还指出,因环境违法被省级以上环保部门通报批评、挂牌督办、环评限批、被责令限期治理或停产整治、被责令拆除、关闭、被处以高额罚款等重大环保处罚的上 市公司,应当在得知处罚决定后1天内发布临时环境报告,披露违法情形、违反的法律条款、处罚时间、处罚具体内容、整改方案及进度。
《21世纪经济报道》称,“这是我国首次对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做出明确规定。”公众与环境研究中心主任马军指出,我国在突发环境事件报告上存在法律空白,由谁报告,报告什么,报告时间等都没有法律明文规定。此次《指南》规定针对性明显,“与今年我国发生多起上市公司在突发环境事件之后故意延迟不报环境信息导致恶劣后果有关。”
马军对《每日经济新闻》表示,以往相关法律仅规定要求突发环境事件之后,环境肇事企业应向某个政府部门去报告,但并不存在向公众披露这样的要求。此次通过《指南》首次列出,有一定的意义。
仍欠缺足够强制力
多位环境法学专家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时表示,相比立法,执法是一个更大的挑战。一位环保部内部人士坦言,这些亮点在以前的法律并无明文规定,甚至就是立法空白区,此次能将其纳入《指南》规定实属不易。“但也仅是在《指南》中规定了而已,《指南》更多是倡导性质,欠缺足够强制力。”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教授陆敏指出,《指南》只是指导性文件,那些“亮点”规定,企业如不遵守,因为没有明确法律规定其法律责任,执行难以保障。
“欠缺足够强制力”的弊病在环保处罚措施里早已有之。
以紫金矿业为例。在2008年“绿色证券”机制推出后,“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制度被赋予“一票否决”的权力,紫金矿业便在当年第一批未通过环保核查的企业名单。
但紫金矿业的上市之路并未因此停滞。在作出“限期整改”的承诺后,紫金矿业拿到了环保部门给出的上市环保审核批文,并于同年4月在A股上市。
“限期整改”类似折中方案。急于上市的企业在作出此类承诺后,可以在所涉问题解决之前就拿到环保批文。
再如,环保部今年5月对11家未兑现环保整改承诺的公司进行了通报批评。但据《上海证券报》报道,部分公司却对所涉环保问题提出不同意见,有些“不服气”,有些公司甚至认为环保部文件表述不准确或是不存在事项,紫金矿业再次黑榜有名。但此时,紫金矿业早已上市。“限期整改”带来的时间差,让“上市环保核查”制度中最有力武器失效。
而对环保部的通报批评“态度”最为强硬的则是新疆天业(600075),其对4项通报问题中的3项明确表示“是不存在的事项”。针对“累计拖欠排污费达1.35亿元”,公司表示,该事项系当地环保部门对政策的理解和把握出现偏差,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作为危险固体废物收取排污费,而当地环保部门已于2009年底进行了更正,不存在拖欠问题。
环保专家认为,此次的《指南》只是环保部单方面下发的文件,如果不能提升到法律层面,明确违法企业所承担法律责任,可能和“绿色证券”机制一样“雷声大雨点小”,难以有实际效果。
然而,“困难在于对于上市公司环境信息的强制性披露涉及到相关法律的修改。”环境法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曹明德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分析,比如说公司法 中对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条文,刑法中对违反环境信息披露的相关责任人的刑罚,这些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全国人大制定的,要想对其进行修改,程序比较复杂。
国家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副院长王金南则表示,上市公司环保信息公开的很多工作都需要地方政府、证监会的配合。
近期上市公司特大环境问题
2010年7月,福建紫金矿业(601899)紫金山铜矿湿法厂发生铜酸水渗漏事故,对当地居民生活用水造成极大污染。但直到9天之后紫金矿业才对外公布信息。
2010年7月,中石油(601857)大连原油储备库爆炸,造成大连港海面污染并一度导致因码头关闭而被迫停产。事故发生后到7月26日,大连市政府召开了四次新闻发布会,中石油连续四次缺席。到目前为止,中石油尚未对因漏油造成损失的当地渔民提出赔偿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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