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turday, August 28, 2010

贵州将试行未成年人违法及轻罪记录消除制度

  本报讯(记者周以明 通讯员杨彰立) 从今年9月1日起,贵州省对“违法和轻微犯罪的未成年人,可以试行违法和轻罪记录消除制度”。这是近日召开的贵州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贵州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规定的一项新内容。

  据了解,2008年贵州瓮安“6·28”事件发生后,针对事件中有一些青少年应受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的情况,贵州省相关部门按照“依法从宽、回归社会、实施帮教”的处理方式,建立了党委、政府领导,政法、综治、教育单位牵头和社会、学校、家庭“三位一体”的帮教体系,展开干部、社区、老师、同学、家庭共同参与的“无缝化”帮教行动,并试行涉案未成年人违法及轻罪记录消除工作,取得了良好实效。

  瓮安县在贵州省先行试点成功的实践,推动了该省在全省试行未成年人违法和轻罪记录消除制度的出台。今年5月,由贵州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委政法委、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团省委等单位组成起草小组,启动了《贵州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的重新制定工作。经过反复调研、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形成了新的《贵州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据悉,目前贵州省委政法委正组织公、检、法、司等部门加紧制定《贵州省未成年人违法及轻罪记录消除试行办法》,明确具体的实施细则,并将尽快出台执行。据了解,其内容将包括:对于违法犯罪时未满18周岁,因初次违法而受到治安处罚、收容教养、劳动教养、强制隔离戒毒,或因初次犯罪、偶然犯罪、过失犯罪而被不起诉或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下刑罚,主观恶性不大,诚心改过自新,监护人具备监护能力且实际履行监护职责的,可以申请消除违法及轻罪记录。对于提出违法或轻罪记录消除申请的,有关司法机关应按照程序公正、工作规范、审查严格的要求,及时调查核实,作出消除决定。未成年人违法或轻罪记录消除后,其违法犯罪事实不再在对社会公开的各种资料中载明,不再记入本人人事档案和户籍登记,其在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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