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dnesday, July 21, 2010

价格听证消费者不得少于2/5 总数不得少于15人

  ????昨天从省发改委获悉,《云南省人民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已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查准予登记,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细则规定,听证会总人数不得少于15人,其中消费者人数不得少于总人数的五分之二。

  ????政府制定价格听证是指定价机关依法制定(含调整)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过程中,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采取听证会形式,征求经营者、消费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对制定价格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的活动。定价机关包括有定价权的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和经云南省定价目录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

  ????细则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实行定价听证。

  ????听证会参加人由消费者、经营者、与定价听证项目有关的其他利益相关方、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听证会的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和其他人员构成。参加人的总数原则上不得少于15人,听证会参加人人员的构成比例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听证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其中,消费者人数不得少于听证会参加人总数的五分之二。此外,听证会还须设记录员、旁听席、记者席。

  ????如制定在局部地区执行的价格或者降低价格的,听证会可以采取简易程序。如有定价机关制定定价听证目录内商品和服务价格,未举行听证会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宣布定价无效,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都市时报 记者彭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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