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nday, July 25, 2010

台湾党政军可投资媒体 股份只能占10%

  台海网7月26日讯 台“行政院”政务委员张进福日前审查通过争议许久的卫广法“党政军退出媒体条款”,仍决定放宽党政军可间接投资百分之十,并增订“回避条款”,限制公营事业担任媒体发起人、董事、监察人或经理人,违者最重可罚两百万元。草案近日将提报“行政院”会通过,规范通则适用广电三法。

  “党政军退出媒体条款”研议修正多时,“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NCC)三月提出卫星广播电视法第九条、第四十二条之一修正草案,送“行政院”审议。

  NCC指出,现行广电三法“党政军退出媒体”禁止直接或间接投资,一股股份都不得持有“,违规时却以非投资者的广电媒体为处罚对象,并不合理。

  官员举例,不少党政军机关单纯为了理财,购买上市公司股票,但购买时不知该公司已持股媒体,或事后持有媒体股份,最后造成广电媒体在不知情下违法被罚,甚至废止执照。

  包括国安基金或其他由政府代管的退休基金,基于政府稳定股市或为了单纯理财,购买绩优上市公司股票,例如绩优上市公司台达电子公司被迫退出投资广电节目供应事业爱尔达公司。

  官员指出,放宽间接持股百分之十,是参考证交法股份总额百分之十的申报公告门槛,及公开资讯观测站去年十一月最新资料显示,目前大企业的董事、监察人、经理人及大股东持股比率大多为百分之十以下,足见持股百分之十已有实质控制的可能,因此明定党政军间接投资不得逾百分之十。

  草案明定罚则,政府、政党及捐助成立的财团法人、受托人间接持股超过百分之十者,取得的股份无表决权,并得命其限期处分,逾期不为处分者,不得享有股东权利;处罚对象也由媒体改为党政机关投资人,可处廿万元以上、两百万元以下罚锾,并可按次连续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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