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吴艳荣)9月1日,省环保厅下发通知,要求加快建立和落实环保不达标生产企业名单定期公布制度,以充分发挥信息公开制度在推动公众参与、社会监督及强化环境执法中的作用。
通知要求,各市、县(市、区)环保局在对辖区内排污企业进行日常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超标、超总量排污等环境违法行为的,应主动公开环保不达标生产企业名单。环保不达标生产企业名单公布形式应以环保部门网站公布为主,县(市、区)级环保部门未设立网站的,可在办公地点设立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及时公布环保不达标生产企业名单,相关信息应至少保留一季度。各级环保部门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新闻发布会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有关信息。
各级环保部门应于环保不达标生产企业名单形成后20日内,采用适当的方式予以公布,原则上应保证每季度公布一次。各市、县(市、区)环保局公布的环保不达标生产企业名单中应至少包括企业名称、违法行为种类、污染物种类、发现途径、发现时间、整改要求等六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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