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点1 市长“暗访” 事件:市长张祖林走访客运站和社区
“你好,请问车票要怎么退?……”昨日上午,昆明市长张祖林对客运站、社区的文明城市创建工作进行了走访。在西部客运站的退票和问事窗口,张祖林以一名乘客的身份来到窗口,咨询退票和乘车的相关情况,工作人员一边回答一边纳闷地看着张祖林,待其他工作人员悄悄告诉她,问她的人就是市长,她才反应过来。
“很好,我希望你们的服务能够一如既往的周到,面对乘客要不厌其烦地做好解释工作。”咨询完退票情况后,张祖林满意地点点头。随后,他又对客运站的候车环境和乘车环境进行了“检查”,他说,作为省会城市,客运站是昆明市的形象和窗口,站内的服务人员要做到清洁卫生、秩序井然,也要劝导乘客爱护环境,摒弃不文明的乘车行为。
随后,张祖林又来到西山区丽苑社区。他说:“一个社区除了为群众办事要方便,环境卫生要好之外,关键还是要在文化、体育、卫生、教育等基础设施方面能够建得好,软件服务要跟上,能够让群众真正住在这个社区里既和谐又能够感到舒心还能够提高素质,这才是一个文明城市建设的一个最基本要求,如果社区做不好,整个文明城市是一句空话。”张祖林建议,可以在小区内适当设置一些提供居民健身的设施,不要求使用大面积地块,只要方便居民运动就行,而图书室等公共区域也要提前考虑好,在提升社区环境的同时也提升公共素质。
看点2 征求意见 事件:昆明拟实行住宅交付确认制度
未取证先交房那可不行
昨日,昆明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就《昆明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今后,昆明市拟对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实行住建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制度。新建住宅建设工程竣工并经单项工程验收合格后,经过昆明市住建部门确认,符合入住的基本条件和使用功能,取得《昆明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意见书》后才可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将未取得《交付使用意见书》的新建住宅交付使用,或具备移交条件超过半年不移交的,昆明市住建、规划等有关部门将予以处罚,并记入企业诚信档案,暂停受理该建设单位其他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规划用地、工程建设等有关申请手续,房屋权属登记管理部门将不予受理该项目的权属初始登记手续。因违反规定给购房人造成损失的,将由建设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看点3 公租房 事件:昆明公租房管理办法向社会征求意见
低保、劳模家庭可优先轮候
收入不高,外来务工,买不起商品房,不能住廉租房,被称为“夹心层”的市民注意了,只要你在昆明住满5年又符合条件,就有望住进“公租房”。昨日,昆明市就《昆明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
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下
据介绍,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租赁,不得出售。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要充分考虑中等偏下特别是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便利、就医、就学等配套设施齐全的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成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要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
5年内有房产转让不得申请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家庭成员全名制,由申请人提出申请,申请人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必须共同申请。申请家庭成员的收入、住房面积将合并计算。申请公租房时,需要符合相关条款,申请之日前5年内有房产转让行为;通过购买商品房取得本市户籍;已领取拆迁安置补偿金;已领取住房货币化补贴;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或经济适用住房(包括房改房、安居房、直管公房、合作建房等)政策的人群(家庭),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低保家庭可优先轮候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轮候分配制度,按轮候登记号码先后顺序选房配租。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孤寡老人;申请家庭成员中有属于残疾、重点优抚对象、获得市级以上见义勇为表彰、特殊贡献奖励、劳动模范称号的;申请家庭成员中有在服兵役期间荣立二等功、战时荣立三等功以上的,在轮候时可予以适当优先分配。居住在危房的;居住在已退的侨房、信托代管房等落实政策住房的;居住在已确定拆迁范围内的住房且不符合拆迁安置条件的,可予以单列分配。
未按市住房保障局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选房;参加选房但拒绝选定住房;已选房但拒绝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签订租赁合同后放弃租房等情况,视同放弃本次申请资格,其轮候登记号作废,但可重新参与下一次申请。
租金随月收入高低调整
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场租金标准,由昆明市住建局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主城四区和县(市)区市场租金标准进行评估测算,并按年度实行动态调整。配租后的承租人按照建筑面积依据相关比例,以梯级递减租金标准缴交租金。其中,家庭人均月收入为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0%至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按照市场租金的80%缴交;家庭人均月收入为80%至60%,按照60%缴交;家庭人均月收入为60%至40%,按照40%缴交;家庭人均月收入为40%至20%,按照20%缴交。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可以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弄虚作假将被收回公租房
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时或者在轮候期间,不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户籍、收入、住房等情况及其变化;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取公共租赁住房;违反规定,出租、转租、转借、调换、经营、转让公共租赁住房;损毁、破坏和改变房屋结构和配套设施;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在公共租赁房中从事违法活动;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等行为,将被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其行为记入信用档案,5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记者 李桀(春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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