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iday, August 6, 2010

以权压法与以法媚官

  执法者将法律这个国家公器挥舞成了私人利益的狼牙棒,叫打谁就打谁,叫怎么打就怎么打。正是他们的乱作为、恶作为,才导致了共和国的法治制度严重走形,人治大于法治。

  孙贵颂

  中国是一个号称法治的社会。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却常常出现“治法”的现象,令人深思。

  重庆一位叫付强的农民,因为养殖美蛙的蛙场被划入了涪陵区李渡工业园区,在补偿条件未谈妥的情况下,施工者放炮开山,致使大批美蛙不堪其扰被震身亡。付强因此将爆破公司告上法庭。原以为胜券在握,却不料输了官司。你道为何?原来李渡新区管委会向涪陵区法院发函,要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并警告法院不要“一意孤行”。(6月28日《新京报》)

  无独有偶。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陕西省一起矿产纠纷案件时,也接到了陕西省政府发来的公函,声称:“如果维持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将会产生一系列严重后果”、“对陕西的稳定和发展大局带来较大的消极影响”。(《中国青年报》2010年8月2日)

  无以名之,且称之为以官压法吧。

  即使我国实行的不是“三权分立”的司法制度,但“一府两院”是对等关系。“一府”即政府,是国家的行政机关;“两院”即法院和检察院,是国家的司法机关。“一府”与“两院”是地位对等的关系。政府对于两院,不构成上下级关系,不具有指挥两院的权力。然而在上述案件中,政府部门却堂而皇之地给两院之一的法院下达“命令”。这是对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公然挑战——重庆涪陵区李渡新区管委会竟然既越权又超级,向涪陵区法院指手画脚,要求他们如何如何。而涪陵区法院更是乖乖当孙子,服从命令听指挥,作出农民败诉的判决。正如潘洪其先生所言:“司法机关原本应当与地方政府平起平坐的地位,竟然被矮化到了对下级政府也要畏惧三分的地步。”“政府‘警告’法院,法治为之蒙羞”。( 《杂文报》7月13日一版)。

  另一方面,却又有众多的以法媚官现象。

  最近的要数湖北武昌公安分局派驻省委大院的6名便衣警察的“打错门”事件。公安方面的领导到医院看望挨打者时说,打人纯属误会,没想到打了你这个大领导的夫人。其潜台词当解释为:是对象之错而非行为之错。就连打人警察的道歉,也是“奴才该死式”的自扇耳光!

  再往前搜索一下,此类事件不胜枚举。

  表面看起来,这几起案件,公检法有关部门都是因得到了领导的授意、安排或指示,服从命令,照章办事。但是,这些单位恰恰是共和国的执法者。应该听从和服从的,不是领导或个人,甚至不是哪一级组织,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其相关法律。然而事实上,我们的执法者却萎缩成了领导的应声虫,法律沦为婢女,一切以领导的旨意为准绳。执法者将法律这个国家公器挥舞成了私人利益的狼牙棒,叫打谁就打谁,叫怎么打就怎么打。正是他们的乱作为、恶作为,才导致了共和国的法治制度严重走形,人治大于法治,本来是以法来律人却变异为以人来律法。

  以官压法与以法媚官,是一枚硬币的两面。没有权大于法的现象存在,法律与执法者就不会仰人鼻息;如果执法者能够挺直腰杆,坚持法律至上,依法办案,像历史上的包拯一样,哪怕皇帝的女婿犯了法,照样严惩不贷;像美国前独立检察官斯塔尔那样,即便是总统,也照办不误,谁又敢以权来试法?可惜我们要做到这一步,还任重而道远。

No comments:

Post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