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day, August 23, 2010

我国拟批准《制止核恐怖主义行为国际公约》议案

      新华社北京8月23日电(记者 周婷玉)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23日开始审议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批准《制止核恐怖主义行为国际公约》的议案。

      外交部副部长崔天凯受国务院委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的说明中指出,《制止核恐怖主义行为国际公约》于2005年4月13日在第59届联合国大会上通过,并于2007年7月7日生效。截至2009年12月,已经有63个国家批准、接受或者核准了这一公约。

      公约由序言和28条正文组成,主要内容是:对“放射性材料”“核材料”“核设施”等概念进行了界定;要求缔约国采取必要的立法和其他措施,将核恐怖主义行为规定为刑事犯罪;规定各缔约国应当开展引渡和刑事司法协助等司法合作,共同打击核恐怖主义犯罪;对以收缴等方式获得的放射性材料、核设施或者装置的保管、储存和归还作了规定;规定了公约的争端解决机制;规定了公约的生效、修改和退出程序。

      国务院经审核认为,公约的内容与我国有关法律和实践不相抵触,批准公约有利于保护我国核材料、核设施的安全,有利于制止和打击针对我国的核恐怖主义犯罪,有利于加强我国与其他国家在反恐领域的国际合作,符合我国的利益和实际需要。

      全国人大外事委员会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批准公约,同时声明:一、中国不受公约第23条第一款规定的约束;二、根据公约第9条第三款的规定,中国确立公约第9条第二款规定的管辖权;三、在中国政府另行通知前,公约暂不适用于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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