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day, August 23, 2010

禁用执行代表职务牟利

  据新华社电 昨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修正案草案,进一步明确了对代表的监督,并设置了“禁令”,规定不得利用执行代表职务牟取个人利益。

  修正案草案规定,代表应当严格区分从事个人职业活动与执行代表职务,不得利用执行代表职务干涉具体司法案件或者招标投标等经济活动,不得利用执行代表职务牟取个人利益。

  草案对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了具体时间限制。 修正案草案提出,有关机关、组织应当认真研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并自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答复。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自交办之日起六个月内答复。

  草案还提出:“代表不脱离各自的生产和工作岗位。代表出席本级人大会议,参加统一组织的闭会期间的活动,应当安排好本人的工作,优先执行代表职务。”

No comments:

Post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