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网3月17日消息:据《新闻晨报》报道,香港影星杨恭如以罗田公司(化名)侵犯其肖像权、姓名权为由,将其告上嘉定法院。日前,法院宣判罗田公司赔偿杨恭如经济损失1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并在报纸上刊登赔礼道歉声明。
去年8月17日,杨恭如所在公司与罗田公司签订了形象代言合同,杨恭如成为罗田公司旗下某护肤品品牌的形象代言人。罗田公司最迟应于同年8月22日前支付原告公司签约定金20万元,否则视此合约无效。当该合同签订生效后,罗田公司不仅未向杨恭如所在公司支付签约定金,还于去年9月在公司网站发布杨恭如的照片,并宣称杨恭如已作为罗田公司某品牌独家形象代言人。2个月后,杨恭如向嘉定法院提起侵权赔偿诉讼,要求罗田公司停止侵权,赔偿其肖像权和姓名权损失125万元、精神抚慰金30万元,并在报刊和网站上刊登道歉声明。
对此,罗田公司承认杨恭如所述的侵权和签订合同是事实,但否认恶意侵犯其肖像权。公司称其资金短缺,面临倒闭,无力履行合同,更无力支付赔偿款项。去年10月19日,公司就已经关闭网站,停止了侵权行为。仅同意在报刊上刊登道歉声明。
对于罗田公司的辩称,杨恭如表示可以放弃停止侵权和网页上刊登道歉声明的请求,但罗田公司必须赔偿其肖像权、姓名权损失和精神抚慰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罗田公司未支付定金,又未经杨恭如同意即在公司网站使用其照片、姓名进行营利性宣传活动,确实侵犯其肖像权、姓名权,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鉴于杨恭如所在公司与罗田公司在此前有签约意向,而罗田公司仅是在自己公司网站刊登杨恭如的照片进行宣传活动,考虑到该网站点击率低,社会影响度不大,且被告在原告方提出了停止侵权行为的要求后即刻关闭公司网站,故酌情支持杨恭如的部分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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