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3月10日讯 记者周斌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下发修订后的《关于开展案件质量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意见对已经试运行3年的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作了调整完善,从发布之日起在全国各级人民法院正式施行。
据介绍,2008年以来,最高法不断加强审判管理,探索建立客观、全面、科学的案件质量效率评估指标体系,并于同年下发了《关于开展案件质量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确定在北京、上海、江苏等11个高级法院率先开展案件质量评估试点工作,后在全国法院普遍试行。实践证明,案件质量评估体系已经成为全国法院强化审判管理的重要“指挥棒”和评价案件审判和执行公正、效率、效果的“体检表”,对全国法院审判工作产生了十分明显的激励、引导和监督管理效应,为提高全国法院的案件审判执行质量,服务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从全国法院的司法统计数据看,案件质量评估体系试运行 3年来,反映全国法院案件审理质量的关键性指标持续向好,评估综合指数逐年提高,2007年为82.92,2008年为85.56,2009年为 85.72。2010年的综合指数提高到87.26,其中反映案件质量效率效果指标向好的关键性指标显著提高,如一审案件服判息诉率上升,二审改判发回重审率下降,表明案件一审质量提高;案件审限内结案率持续提高,表明审判效率提高;调解和经过调解撤诉的案件大量上升,申诉信访明显下降,表明案件的质量和司法公信度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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