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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今年全国“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张晓梅再度提出了女性经期可休假的提案。今日,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将二审《重庆市职工权益保障条例》,审议稿中,增加了对女职工经期进行保护的条款。
其实,女职工经期是否可以休假,市政府已有规定。昨日,市政府法制办有关负责人介绍,据我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有两天带薪休假的权利。
女职工经期权益咋保障?
重度痛经不准假将违法
对于女职工经期的保护,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市政府有关文件中都有规定。市政府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表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就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而对于女性经期是否可带薪休假这个热点话题,在市政府于2000年颁布的《重庆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中已有规定: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机构确诊后,月经期应给予2天休假,按正常出勤对待。
该负责人表示,《重庆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尽管已于去年到期,但市政府已重新就此办法进行了颁发,换句话说,此办法依然有效。
在一审《重庆市职工权益保障条例》时,有意见认为,应当增加对女职工经期保护的规定,二审稿中吸纳了该建议,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女职工经期保护规定,并对女职工造成人身伤害的,将按照被侵害女职工人数,对用人单位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因此,如果《重庆市职工权益保障条例》获得通过并实施,那么市政府关于女职工经期保护的规定将受到法律保障,如果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在其经期不给予请假,或将违法。
因协商工资被打击咋办?
企业赔偿职工两倍年收入
我市计划用3年时间,在所有设有工会组织的企业全面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来自重庆市总工会消息显示,但目前许多企业认识不到位,进行工资集体协商制的仅占三成。
尽管职工们都期待与企业平等协商工资,但又担心协商完后用人单位秋后算账,被打击报复,被扣工资,被开除。为此,《重庆市职工权益保障条例》二审稿为一线劳动者在收入分配中的话语权“撑腰”。据二审稿,用人单位对履行集体协商职责的职工打击报复的,要补发减少的劳动报酬,拒不改正的,受打击报复的职工可随时解除劳动关系,由获得用人单位支付的其年收入两倍的赔偿金,并由有关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老总工人工资比例咋定?
由市政府统一制定标准
来自市总工会消息显示,目前,我市企业高中层和普通职工之间的收入差距不断扩大,一些国有企业公司老总与一线职工工资比例相差悬殊。
为此,《重庆市职工权益保障条例》拟规定,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薪酬,应当与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保持适当比例,具体标准由市政府制定。
市国资委表示,目前,已开始推进国企薪酬制度改革,如在平均工资线以下的普通职工,今年工资增幅不得低于10%。
因缺乏技能被解雇咋办?
用人单位没培训不能解雇
假如某用人单位新引进了一台进口数控机床,小黄却不会操作,该用人单位遂以此为由将其解聘。如果《重庆市职工权益保障条例》二审稿获得通过并实施,那么小黄可对老板说“不”。据二审稿,用人单位未对职工进行职业培训,不得以职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当然,职工参加职业培训但仍达不到要求或者拒不参加职业培训的除外。
被强迫加班咋办?
职工可以直接说“不”
《重庆市职工权益保障条例》二审稿规定,对常规全日制工作时间定为8小时。对确因生产经营需要,或特殊原因要求加班,延长时间每天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合计不得超过36小时。
二审稿还规定,对违反国家规定,强迫职工加班加点,职工可以拒绝,用人单位不得因此扣发工资和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
同时,二审稿第51条规定,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超过上述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应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职工辞职时,享有哪些权益?据二审稿规定,用人单位和职工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应立即出具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而不是此前所规定的5天内。同时,在15日内为职工办理档案和社保关系转移手续。
目前,部分用人单位为避免给职工缴纳各种保险以及降低管理成本,往往不与劳动者续签用工合同。二审稿规定,未与职工续签劳动合同的,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职工续签劳动合同的,自合同期满后第一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职工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职工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本组稿件由记者 金蓉 采写
相关审议
患病不能前往投票 投票箱送到病床前
本报讯 全市县(区)、乡(镇、街道)换届选举将于今年进行。昨日,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对《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细则(修订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如果你生病不能前来选举人大代表,那么投票箱将送到你的病床前,便于你行使权利。
去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作出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的决定,对《选举法》进行了第五次修正,共涉及修改23条。
为贯彻落实《选举法》的修改精神,与上位法保持一致,同时指导今年我市即将进行的县(区)、乡(镇、街道)换届选举,我市着手对实施《选举法》细则进行修订。2010年7月,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昨日对此进行二审。
据了解,如该修订草案在此次会议上审议通过,将实现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同时,代表候选人将与选民见面,选举时将设秘密写票处等。
涉刑案珍贵文物 不需要价格鉴证
本报讯 昨日,在市三届人大第二十三次会议上,《重庆市价格鉴证条例(草案)》进行了二审。据悉,涉及到受贿、涉黑等刑事案件、行政执法或仲裁案中物品的价格评估,将统一交给政府专门成立的价格鉴证机构进行评估,社会机构不能介入,但刑事案件中,涉及到珍贵文物、濒危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毒品、淫秽物品、枪支、弹药等,不以价格数额作为定罪量刑依据,不属于价格鉴证的范围。
所谓价格鉴证,是指合法的鉴证机构,接受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和仲裁机构的委托,对在办理案件或处理行政事务过程中,涉及的价格不明、价格有争议的财物,或者标的进行价格鉴定、认证。
来自市物价局的消息显示,近三年,我市价格鉴定机构每年办理价格鉴定案件7万余件,涉及鉴定金额11亿元。然而,部分价格鉴证机构为追求利益违规鉴定,出具虚假鉴定结果,方法程序不规范,严重影响了价格鉴定的公平、公正。
二审稿规定,价格鉴证实行分级管理,重大的价格鉴证须移送市物价局鉴证机构办理。重大的价格鉴证包括一是司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需进行价格鉴证的,如涉黑、受贿案中的古玩、字画、赃车等;二是行政机关办理行政执法案或处理其他行政事务需要进行价格鉴定的,如对行政罚没物品进行估价的;三是办理仲裁案件需要价格评估的。
对于上述类型价格评估,该草案规定,社会单位不能参与,即使参与评估,也不具法律效力。同时,该草案提到,刑事案件中,涉及到珍贵文物、濒危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毒品、淫秽物品、枪支、弹药等,不以价格数额作为定罪量刑依据,不属于价格鉴证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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