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报讯(通讯员 娄银生 徐国英)日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下发的《关于加强对司法权运行监督制约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下称“规定”),进一步加大对司法权运行监督制约的力度,通过对审判、执行、对外委托鉴定等重要环节进行梳理、整合、确定,并提出了具体执行、监督、制约要求和违规处理的措施。
“规定”明确了从重处理的十一种行为:一是明知已犯错误,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或者影响扩大的;二是违纪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致使国家、集体、当事人及案外人利益损失较大的;三是影响生产经营、社会稳定或者当事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生活的;四是拒不退出违纪违法所得或应当由本人支付的费用的;五是拒不交代错误,或者拒不配合组织查处的;六是推卸、转嫁责任,与相关人员订立攻守同盟,或者包庇他人的;七是隐匿、伪造、销毁证据,或者串通、唆使他人隐匿、伪造、销毁证据及作伪证的;八是阻扰他人交代或者检举、揭发的;九是打击、报复检举揭发人的;十是共同违纪中起主要作用的;十一是因违规行使司法权受到通报批评以上处理未满三年,又违规行使司法权的。
对法官违规行使司法权的责任追究方式有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组织处理、纪律处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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