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turday, December 18, 2010

江苏规定机关一把手须出庭三类行政诉讼案

  新华社南京12月18日电(记者 王骏勇)为有效提升各级行政负责人法治水平,江苏省日前出台规定:社会关注度高、有较大社会影响等三类行政诉讼案件,被诉行政机关“一把手”应当出庭应诉。 

  过去在行政诉讼中,经常出现“民告官,不见官”、官员“出庭不出声”等现象,群众对此意见较大,也不利于政府法治水平的提高。为进一步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江苏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省高级法院、省政府法制办近日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的通知》,作出相应规定。

  通知要求各级行政机关发生行政诉讼案件后,其负责人要积极主动地出庭应诉。同时明确,对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和群体性或行政赔偿数额巨大等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其他案件等三类行政诉讼案件,被诉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委托本机关相关负责同志出庭应诉或委托相关负责同志和律师共同出庭应诉。

  通知还明确,将建立健全行政诉讼联席会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通知、行政诉讼案件旁听庭审、行政诉讼审理结果反馈等八项制度,进一步提升各级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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