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特区报广州9月20日电 (深圳报业集团驻穗记者 吴勇加 通讯员 粤纪宣) 广东省纪委、省监察厅、省扶贫办今天下午召开新闻发布会,就《广东省扶贫开发工作问责暂行办法》的颁布实施提出意见时指出,本办法的适用人员违反本办法,当视情节轻重,采取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问责方式予以处理。责令公开道歉的问责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与其他问责方式合并适用。受到扶贫工作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据介绍,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扶贫开发工作,特别是实施扶贫开发“规划到户、责任到人”以来,我省扶贫开发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但实践中也还存在工作责任不清晰、执行力不强、落实不到位等难题,甚至存在失职渎职、违规挪用扶贫资金等问题。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省委书记汪洋曾一针见血地指出:“发展山区经济,省市县各级都提出了奋斗目标,也拿出了很多措施,可效果没有预想的好,原因是很多举措没有落到实处,关键是没有建立抓落实的责任制度。”为加快推进我省扶贫开发工作,省纪委、省监察厅、省扶贫办按照有关规定,根据各地各部门的实践经验,起草制定了《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规定,有下列3种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帮扶、被帮扶方所在地区党委、政府领导班子主要成员实行问责:
(一)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扶贫开发“双到”工作年度考评结果第一次考评有50%的贫困村不及格的,第二次考评有40%的贫困村不及格的,第三次考评有20%的贫困村不及格的。
(二)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没有按上级要求实行挂村办点的。
(三)没有建立扶贫开发“双到”工作本级财政经费保障机制,以及与本级年度财政收入递增幅度相适应的扶贫开发“双到”工作财政保障经费递增机制,影响了本地“双到”工作开展的。
有下列6种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帮扶、被帮扶方所在地区党委、政府有关领导或者部门、单位负责人实行问责:
(一)未按规定要求将本地区贫困农户危房列入改造计划或者虽列入计划但没有组织实施的;未将本地区符合条件应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贫困农户列入保障计划或者虽列入计划但没有组织实施的,对有关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和帮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实行问责。
(二)在实施贫困户危房改造、村容村貌整治过程中出现乱收费、乱摊派等违法违纪行为,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纠正的,对所在地的县(市、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实行问责。
(三)因扶贫开发工作机构不健全、人员不到位,造成工作被动的,对帮扶方的有关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实行问责。
(四)对帮扶资金管理、使用不当的;帮扶单位没有履行扶贫工作责任,影响扶贫开发“双到”工作措施落实造成工作被动的;或者对扶贫开发“双到”工作建档立卡不完善、填报数据不真实、驻村干部管理不到位,经书面催促督办仍未改正的,对有关县(市、区)、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和扶贫开发工作主管部门、帮扶单位主要负责人实行问责。
(五)因核实贫困户方法简单、应当公示而没有公示引起群众上访的,对有关县级扶贫开发工作主管部门和帮扶或者被帮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实行问责。
(六)帮扶单位没有按上级要求安排领导班子成员轮流到帮扶点指导工作;没有对定点帮扶的贫困户制定稳定增收脱贫的具体帮扶措施、落实帮扶责任人;没有对帮扶村派出常驻村工作组或派驻村干部长期不住村的;没有积极采取措施帮助贫困家庭解决困难,导致应接受义务教育的贫困家庭子女因贫困被动辍学,或者导致贫困家庭因贫困没能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没有积极落实帮扶项目资金、物资或者虽已落实但不到位,对帮扶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实行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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