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uesday, December 28, 2010

广东20%居民纳入法律援助对象行列

  今天消息

  羊城晚报讯 记者薛江华、通讯员刘洪群报道:广东将有20%的居民人口纳入到法律援助的基本对象行列!28日,广东省司法厅举行《广东省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规定》实施新闻发布会,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规定》,再次降低法律援助门槛,为广东20%低收入的夹心层家庭送上了新年“礼包”。同日,位于广州市下塘西路的广东省法律援助局举行了挂牌仪式,广东省法律援助处正式更名。

  原标准将夹心层家庭排除在外

  “目前,我省大部分地级市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上浮50%作为公民能否获得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个别市以企业最低工资或者最低工资上浮一定比例为标准。”广东省司法厅厅长陈伟雄说,以低保线作为法律援助经济困难的标准,势必将许多夹心层排除在法律援助的大门之外,与广东的社会、经济发展不相适应。

  从制度层面解决困难群众需求

  “必须从制度层面解决标准问题。” 陈伟雄透露,2007年1月1日新修订的《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实施以后,省司法厅即开始着手广东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的制定工作,在反复征求各方意见、多次论证的基础上出台了《规定》草案稿,该《规定》已于今年11月2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63次常务会议通过。这是2003年国务院颁布《法律援助条例》授权各省制定本地的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之后,广东率先于全国由省一级人民政府颁布的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的规章。

  20%低收入户按统计部门数据

  而低收入户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按收入等级划分的低收入户为标准,并按照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划分低收入户的不同条件。根据统计部门数据,低收入户占社会人口20%。

  统计部门按收入等级划分的低收入户,其收入指标是动态的。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也会随着统计部门每年统计出的低收入户的人均收入情况调整具体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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