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接连发生公众人物面对舆论监督信口雌黄、不以为耻反以为荣的事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值得深思。
何为公众人物?目前我国法律没有明确界定,而百姓对公众人物的理解是:在一定范围内具有重要影响和广泛的知名度,并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人物,如艺术家、影视明星、体育明星、社会活动家、工商名流、领导干部等。
个别公众人物纵容他人殴打记者,指责媒体披露自己靠不住的学历时,常常拿着隐私说事,故意把自己等同于普通人。有的公众人物做错了事死不认账、百般抵赖;有的以动辄“出口成脏”为“风格”、“个性”;有的公开宣称“如果所有人都被你骗到了,就是一种能力,就是成功的标志”。公众人物“自毁长城”如是,竟毫不脸红,可谓金玉其外、败絮其中!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办的《民商法前沿》曾刊文建议:为社会公众利益进行监督,可以披露社会公众人物的有关隐私,被监督人不得就此主张侵害隐私权。该建议得到社会普遍关注和认可。在国外,公众人物向公众让渡一定的隐私权是普遍共识,也是社会成熟的一种标志。
但凡一个人成为公众人物,得到人们的认可、尊重或崇拜,大都有过人之处,比如有一技之长、富有才华、善于经营、位高权重等等,但同时也占有更多的社会资源。因为公众人物的这些身份和地位,公众就有权以更高的标准来衡量他们,有权对他们进行更多的监督,有权对他们的行为说三道四。对他们自己而言,则必须是“严以律己,宽以待人”。说得通俗一点儿,一个公众人物就连吃饭的姿势、穿衣的风格,都得想想:这样是不是符合自己作为公众人物的身份,更不用说要成为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的带头人。
可是眼下有一些公众人物却不是这样。想当初,“粉丝”们对他们的崇拜如“滔滔江水,绵绵不绝”;可如今,揭开外衣一看,却是大有泼皮无赖、胡搅蛮缠的“内涵”,让世人看了真是大跌眼镜。
公道自在人心”,主流价值观更不容挑战。不管你多么能言善辩、信口开河,真相只有一个,并且终将水落石出。一就是一,二就是二,真相不会因为你是不是公众人物而有所改变。
必须指出的是,公众人物善待公众、善待社会是应尽之责和义,唯其自重方能留下清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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