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广网大连8月26日消息(记者张四清 通讯员董诗波 董国勋)8月25日,大连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办法》,将使人大代表充分履行监督职权,充分发挥人民与国家机关之间桥梁和纽带作用。
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是人大代表为民代言表达民意诉求,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人大常委会和人大代表对国家机关进行监督的一种有效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统一安排,对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代表按前款规定进行视察,可以提出约见本级或者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被约见的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或者由他委托的负责人员应当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办法》办法共十三条,主要从五个方面进行了规范。一是规范了约见的提出。二是限定了约见的对象。约见对象为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成人员、市政府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及各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市“两院”负责人、各区市县人大常委会正副主任、政府正副区市县长、“两院”主要负责人。根据大连市现行的市区管理体制,各开放先导区管理委员会负责人也被列为约见对象。三是明确了约见的事由。四是规定了约见的程序。办法规定了代表提出约见要求的受理机关及其工作程序。五是确定了约见双方的权责。
此外,为使约见行为更加规范严谨,办法分别规定,被约见人应当在约见活动结束后形成相关的书面材料,并于“三十个工作日内送交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备案”。“国家机关负责人拒绝代表约见的,由其同级人大常委会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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