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ursday, July 22, 2010

“家贼”被判六年

  郭某是合肥某公司的员工,因沉迷于赌博不能自拔,在输了几次钱后,便打起了东家的主意。昨日,记者从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获悉,郭某的行为构成了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0000元。

  2010年1月25日至2010年1月29日期间,郭某伙同他人,先后四次来到合肥市庐阳区天河路某公司仓库,盗窃公司仓库内的铝合金材料。得手后,郭某将材料变卖给从事金属废品收购的人员,共获利15050元。经合肥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铝合金材料总计价值人民币43632元。

  2010年2月3日,郭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罪行。庭审中被告人郭某自愿认罪,在最后陈述中表示家里孩子现在较小,希望法官能对其从轻处罚。

  庐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价值43632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张迪王鹏本报记者袁虹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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