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ursday, July 22, 2010

电动车遭盗物管担责四成

  昆明日报 记者 雷晴 小区里发生电动车被盗事件,如果业主并没交纳保管费,电动车被盗物管是否该担责?近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一起这样的案子,法院最终判决:物管对业主的人身及财产具有一定安保义务,业主电动车被盗物管理应担责,但基于业主没有将电动车停放在指定区域,所以业主也要承担一定责任。

  李某家住昌源中路美丽新世界共居桃园小区,2009年5月10日李某骑电动车回家,将车停放在单元门口充电。晚上7点当他下楼推车时,发现车子消失了。李某找到物管理论,可物管并不愿赔偿他损失。

  “事发当天保安擅离值守,没有尽到安保义务。”随后,李某将物管昆明仁安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他买电动车的3365元。岂料五华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请,李某不服上诉到昆明中院。二审中,物管提供的证据表明:事发那天李某中午回家,没有把电动车停放到指定的车棚,“业主电动车被盗的那段时间内,我们其实有一人在值班,另外一人在处理水管漏水问题。”此外,物管还认为,公司并没有与小区业主签订过车辆保管协议,也没收取电动车辆的停放和保管费用,所以公司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中院二审认为,虽然李某没有交纳单车保管费,但物业公司作为物业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上述法律规定进行履职。李某作为小区的业主,也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对业主的要求,积极配合、协助物管部门进行管理。“本案查明事实表明,物管没有尽到基本的安保义务存在过错,对上诉人电动车丢失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李某作为小区业主,没有按照物业管理部门指定的区域停放车辆,随意摆放车辆并进行充电,对车辆的丢失同样具有过错,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法院确认由李某自己对电动车丢失的损害后果承担60%的责任,物管承担4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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