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税收弥合收入鸿沟
国有企业收入连年大幅增长,包含着以扭曲各要素市场供给价格和收入分配不尽合理的因素,导致对政府部门及居民收入某种程度的挤占
口述 | 贾康(国家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
整理 |《望东方周刊》记者张瑜
在刚刚过去的2010年,中国最热门的话题之一当属“收入分配改革”。实际上这涉及存在了近10年的一个情况:中国政府和企业部门在收入分配中占有的份额呈现双增加态势,而住户部门的分配份额则有所下降,同时居民收入分配差距过大。所谓住户,指共享同一生活设施、部分或全部收入和财产集中使用、共同消费住房、食品和其他消费品与消费服务的常住个人或个人群体。
从2010年初的两会起,对这个话题的讨论就一直没有停息。收入分配改革呼声很高,但这又是个难点,这也是为什么原定于2010年内出台的“收入分配改革总体方案”至今仍待国务院统一部署的原因。
2010年的一个特殊社会背景是,物价上涨问题被激发放大,交织了许多人对于分配现状的不满情绪,这种情况下改革显得更为紧迫。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十二五规划的建议》指出:“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努力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这一要求所针对的问题,指向我国国民经济运行体系中初次分配、再分配的失当。
这一年来,我们财政科学研究所的一个重点研究课题就是“如何遏制收入差距扩大”,侧重于财税的角度,我们给出了一些思考和建议,希望能为有关部门制定收入分配改革方案提供参考。
国企过度垄断与畸高分配是造成初次分配差距过大的重要原因
“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再分配注重公平”是收入分配的两个基本原则。初次分配是指产品价值在企业生产经营与交换领域进行分配,各相关要素主体获得源自生产经营活动的“原始收入”,对居民来说主要表现为工薪收入。
在初次分配这个环节,为提高劳动报酬所占比重,政府可以调整的余地并不很大,主要由市场决定。政府所能采取的主要调控手段是适当提高最低工资标准。据了解,过去一年中,全国各地不同程度地上调了最低工资标准,应该说这在一定程度上助推了收入分配中劳动所得份额的上升。但总体而言,这只影响工薪阶层最低端的一部分人。政府并不能过度提高最低工资标准,那样会迫使企业用其他要素替代用工,减少就业岗位。
另一个问题是初次分配中为什么工资差别会这么大?原因非常复杂,除了农村劳动力过剩、城乡二元格局等原因,国企由于过度垄断地位导致员工收入过高,也是个重要因素。
实际上,自1994年以来,国企曾长期把税后利润完全留归已用,不上缴国有资产收益。此外,最具实力的国企又以垄断型企业为主。其市场支配地位处于绝对强势,企业高速成长乃至于高利润背后,难免带有与改革尚不到位相关的过度垄断成分。
在上述非市场化性质的不合理因素的作用下,国企收入连年大幅增长,包含着以扭曲各要素市场供给价格和收入分配不尽合理的因素,导致对政府部门及居民收入某种程度的挤占。
所以在收入分配改革中,反垄断的配套改革是一个必需的举措。分配上,要在2007年后已启动运行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框架下,较大幅度地提高收入收缴力度和统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的使用。
当然,这必定要触动既得效益,但是中国改革开放30年之后,我们需要明确树立一个命题:已不可能在不触动既得利益的情况下深化改革。我们要解决的,是在触动既得利益的情况下怎么样通过一系列调整措施使方方面面形成共识和可操作的改革方案,有些既得利益受损,但是从长远来说是追求全民族长远利益的,改革必须在这样一个稳妥的框架下取得寻求长远利益的发展。
还有很重要的一点,我们本来应该容忍农副产品价格更大幅度地上升,并且要努力使增加的收益能基本落在农民手中,而不是被中间环节拿走,这样就可以使中国一半以上的农村居民真正增加劳动收入。但这方面又受到了社会和管理部门对物价上升容忍度收窄的制约。
单靠提高个税起征点无法有效优化收入分配
所以,政府能够较多发挥作用的还是在再分配环节。基于初次分配后的结果,政府在再分配环节通过征税、收费、社会保障政策、转移支付等方式调节收入分配。
在个税方面,很多人强调提高起征点就可以了,但我认为单靠这个难以达到优化再分配的效果。实际上,前几年在个税减税方面已经出台了一些措施,所以现在减税的空间并不太大。
例如目前的个税起征点已提到2000元,统计显示需缴个税的劳动者只占整个工薪阶层的30%,其他70%已经没有所得税。同时,占全社会一半以上的农村生活人口完全不用交个税。如果继续只是提高起征点,这些人没有因此得到任何好处。起征点以上低端的部分,可能一个月只是减少几元、几十元的税负。而高端的“金领”阶层,可能要减税几千、几万元乃至更高。这样的结果显然不符合优化收入再分配的要求。
个税制度改革应该采取综合改革方案,也就是把个人所得税从现在完全的分类走向分类与综合相结合,并把税率的设计做合理调整,减少累进档次。
可以设想,哪怕不提高起征点:第一档,个人所得税最低端税率可设计为1%,这样处于纳税最低端的人税负一下子从5%降到了1%;第二档,在中等收入段上考虑税率为5%,即原来最低税率,覆盖中等收入。再往上,对高收入可以跳到15%、25%,最高不超过35%。这样,现行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就可以变成五级超额累进税率,通过这样的改革,可以在个人所得税方面明显减轻中低收入阶层的税负,同时因为有了“综合”机制,实际上增加了高收入阶层的税负,可以更好地体现个税的收入分配调节功能。如果能够有一个配套的改革,我认为可望使之在对高收入阶层提高税负方面更多发挥再分配功能。
用不动产税调节高收入阶层的实际收入
从逻辑上说,收入越高的人应越多纳税,表现为边际税率越高,在绝对量增加的同时,总体税负也跟着提高。
但中国现实中出现的问题是,一些高收入者特别是私营企业家,总能够想方设法地逃税。他们大量的实际收入不体现为工薪,不给自己开工资,或只开很低的工资,而实际收入以公司经营费用的形式入账,这是比较普遍的现象。税基流失比较多的就是这些高收入阶层。
一些地区曾多年出现“45%最高边际税率实际收到的税款几乎为零”的情况,这不是因为那个区域没有千万富豪、亿万富豪,恰恰是由于种种管理条件不到位,使得他们成功避税。对于这部分人来说,只是提高个税起征点也不起任何作用,只能依靠不断的改革来真正做到对他们的实际收入课税。
除了个税的改革,我想在适当的时候需要开征不动产税,并研究遗产税、赠予税问题,以求使高收入阶层的收入和财富真正得到必要的再分配调节。其中不动产税是近期可行性最大的。
不动产税应在房地产保有环节征收,要做税基评估,形成这样一个调节机制。它的好处有很多。从全局说,可以实质性地推动省以下地方税体系建设和分税制的贯彻落实,校正地方政府职能与行为,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等等。
从居民收入分配调节方面来看,不动产税会给我国有高端产权房的社会成员增加一个保有环节的税负,并促使以后有能力买产权房的社会成员,比如中高收入阶层,购自住房的时候更多地考虑买小户型、经济实惠的住房,也会抑制那些以买房来炒作的投资者或者投机者。
这种需求的变化会影响供给,使开发商在自己开发的地皮上努力兴建更多的小户型住宅。其结果一方面是中国土地集约利用水平的提高,另一方面也在优化调整收入分配格局,即在抑制房地产“泡沫收入”方面会配套发挥它正面的效应,并长久地产生不动产保有环节上的收入再分配制度因素:在让房价变得较沉稳的同时,使有能力炒房的人,盈利空间收窄,与无能力炒房人的收入差距缩小;让有税负承受能力的一批人,为国库收入多作一些贡献,进而通过财政分配更有力地去扶助低收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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