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亮点纷呈:扩大了工伤认定的范围;绝大多数地区工亡的补助得以提高……这种扩大和提高,体现了对劳动权利的尊重和坚持。
工伤保险条例实现同命同价
□本报记者 刘 炜
上下班途中遇到的事故、伤害,是否属于工伤事故的争议,持续时间长达一年后,而今终于尘埃落定。
在国务院12月8日召开的常务会议上,自去年7月公布的《工伤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中,涉及“上下班途中事故伤害不属于工伤”的条款,终被否定。取而代之的是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不但未被取消,其范围还有所扩大。
《条例》修法一年后,这种明显向职工权益保护倾斜的转向,博得学界、实务界一致好评。
北京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执行主任时福茂就表示,这是极大的进步。北京卓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净亦向《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表示,尽管这些修改意见还需进一步讨论后,才能由国务院公布施行,但修法过程中能有如此大的转向,很是令人震惊。
工亡将获赔34万
扩大工伤认定范围,无疑是此次《条例》修改的核心内容。
记者了解到,将被纳入工伤保险范围的组织,还将包括: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
此外,在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方面,除机动车事故以外,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只要不是由本人负主要责任,都会被认定为工伤。
时福茂分析称,基于保护职工权益的考虑,工伤的认定范围应趋于做如此扩大化解释。“原征求意见稿的规定是不合理的。”他说。
亮点之二,则是提高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条例》拟规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记者了解到,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2009年度全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7175元,这意味着,《条例》修改后,工亡一次性补助金就将超过34万元。而此前的《条例》和征求意见稿均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一次性工伤补助金的计算标准,补助标准不高于80个月。
值得关注的是,之前的工伤保险,基本上是县级统筹,而因为各地经济发展差异大,平均工资差距也悬殊过大,由此带来工亡补助金的差距。代净分析,国务院法制办做此次修改后,将使工亡补助不再因户籍地、事故发生地的不同而有所区别,符合“同命同价”的精神。
对于这部分以前由用人单位支付的补助金,因为实践中多有扯皮等现象发生,《条例》拟修改为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黄乐平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据他了解,工伤保险基金的盈余还比较多,如此修法,有利于保障工伤职工获偿。
重回保护权益之路
在中国,对于“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伤害属于工伤范围”的这一规定,源于1996年原劳动部出台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办法》规定,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可认定为工伤。
实施于2004年的《工伤保险条例》保留了此项规定,并采用了“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简单化表述。
《条例》与《办法》相比,在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的工伤认定条件方面,明显设计得更为宽松:第一,《条例》取消了《办法》中关于上下班途中时间和路线的限制性规定;第二,《条例》取消了机动车事故中对劳动者本人责任的限制。
北京中迈律师事务所律师罗骥向《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表示,从制度设计上来看,《条例》明显有利于更好地维护工伤职工的权益。
但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于2009年公布的《工伤保险务例》(征求意见稿),却删除了“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属工伤范围这一规定,立法思路以及方向,由此变得扑朔迷离。
据当时的立法说明称,删除的原因主要在于:上下班途中,不等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如果将非机动车事故纳入工伤认定范围,操作难度会更大,不将机动车事故伤害纳入工伤认定范围的做法,更为简便、可行;另外,不少国家其实也未将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情形纳入工伤认定范围。
但这些解释,并未得到公众理解,反而引发社会公众更大层面上的质疑。不少学者、实务界人士写文章,呼吁立法转向,重新回到保护职工权益的路上来。
也正是在征求意见稿公布后的一年时间里,黄乐平一直关注《条例》的修改工作,对于而今的结果,他比较满意。他认为,这是比较好地回应了人们对《工伤保险条例》的种种期待。
建议劳动关系认定提前
不过,亦有不少学者认为,《条例》的此次修改,在工伤认定、鉴定以及争议处理程序方面,变化不大,基本还是在沿用2009年征求意见稿的思路。
黄乐平表示,如今在城市里,很多农民工就业时,并没有签劳动合同,因此,也就无法证明劳动关系,一旦出现工伤案件,往往要先进行劳动仲裁,在取得劳动关系的证明后,再去主张工伤赔偿。“一场官司下来,往往要两到三年。”黄乐平说。
时福茂调查发现,估计会有超过半数的农民工没有和劳动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他代理的不少农民工维权案例,往往需要花费两年以上时间获得补助或赔偿,也是因此,不少农民工在繁杂的程序面前,停止了维权的脚步。在一些案例中,受到工伤伤害的农民工,因为法律程序的繁复,甚至以自杀做结。
为此,学界普遍期待,新的《工伤保险条例》能够在工伤认定和劳动关系认定上做改进,做到二者的认定一起进行,以减轻劳动者的维权成本。
此外,在对于以全国工资标准作为工伤补偿金标准的修法措施上,罗骥亦表示并不乐观。
他认为,对劳动者而言,如此立法会造成几家欢喜几家愁的局面,形式上看是维护了公平,实质上是否能增加全国劳动者可期待权益的总量,不得而知。
“这样的规定,经济发达区的老板们都笑了;而贫困地区的企业主郁闷了……而劳动者的喜怒,又恰与老板的表情正好相反。”罗骥告诉本报记者。
为此,他建议以平均工资最高的几个省份作为标准,来作为工伤补助金计算的基础,推广于全国。这样一来,不会伤及到发达地区劳动者的利益,也能让其他区域的劳动者权益有整体性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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