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昨天审理了一起购房纠纷案
为解决短期资金紧张的问题,开发商利用职工的名义虚假买房,以此套取银行贷款,不想却弄巧成拙。真正的购房者指开发商“一房二卖”,提出退款并索赔。昨天,这起购房纠纷在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庭审中开发商曝出:用“假卖房”套取银行贷款,已成为房地产业的惯例。
“同一套房怎么会卖了两次”
2005年7月,景洪市永兴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永兴公司)与西双版纳乾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乾龙公司)在景洪市合作开发“铂金广场”项目。签约当天,永兴公司向乾龙公司支付了700万元的合作开发资金。在合作过程中,乾龙公司陆续返还永兴公司185万元,对于剩余的款项和利润分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乾龙公司用“铂金广场”的二层商铺、和乾龙公司开发的“花伴里”项目房产进行抵偿。
根据这份“和解协议”,永兴公司以刀某、杨某的名义,接收了乾龙公司用于抵款的花伴里小区1幢1层102号商铺,双方签订了《商品房购销合同》,将这套商铺以254万余元卖给刀某、杨某。2009年3月9日,乾龙公司开出了三张“花伴里购房款1-102商铺”发票,至此,双方的债务抵销。
不久,永兴公司却发现这套商铺早在2007年6月就卖给了温某,而且温某已用这套商铺向银行抵押,申请了按揭贷款。永兴公司怒了,认为乾龙公司不诚信,“一房二卖”,今年1月,刀某、杨某将乾龙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双方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并双倍返还购房款,共计509万余元。
“公司并没有一房二卖。”庭审中,乾龙公司的代理律师罗坷介绍:2007年6月30日,公司为解决短期资金困难,以职工温某的名义签订了一份《商品房购销合同》,将公司正在开发建设中的花伴里小区1幢1层102号房卖给温某,价格为223.06万元。“实际上,这套房子并没卖给温某,温某也未付过一分钱。公司只是利用这种虚假购房的方式,以温某的名义,用该房作抵押,向银行贷款110万元,期限为10年。每月都是由公司按期向银行还款。这一情况永兴公司是知情的,并不存在欺瞒。”
罗坷表示,这种资金运作方式是房地产开发行业的一种“惯例”,几乎所有的房地产开发商都是这样运作的,这并不是真实的买卖,所以不存在“一房二卖”。今年1月,公司已全额归还了银行贷款,现在公司随时都可以把这套房子的产权证办给刀某和杨某。
为了让永兴公司放心,乾龙公司还把温某告上法庭,自己招认了虚假购房行为,要求法庭确认公司与温某之间的购房合同无效。与此同时,乾龙公司申请中止审理永兴公司的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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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认为
“一审法院审案程序违法”
今年4月1日,西双版纳中级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认为:刀某、杨某诉乾龙公司违约的理由是公司“一房二卖”,但公司否认温某买房的事实存在。由于该事实关系到乾龙公司是否构成违约,需等待“乾龙公司与温某之间是否存在购房事实”这个问题查清后,才能判决案件。法院裁定:此案中止诉讼。
不料,今年7月5日,乾龙公司突然接到了法院的判决。法院认定:乾龙花园对花伴里小区1幢1层102号商铺存在“一房二卖”的事实,公司将已经售出的房屋再售给刀某、杨某,已构成欺诈。法院一审判决:撤销双方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乾龙公司返还刀某、杨某购房款254万余元及利息,并赔偿254万余元。
“判决书中写道‘本院于2010年4月1日裁定中止本案的诉讼,2010年6月30日恢复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被告乾龙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可是,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都未收到法院恢复审理的裁定或通知,4月1日后法院也未开过庭,哪来的‘到庭参加诉讼’?法院在没有作出恢复审理裁定、通知的情况下,突然对案件进行了宣判,程序违法!”罗坷律师还发现,判决书落款日期为“2010年6月30日”——换言之,法院在恢复审理的当天,还没经过开庭即作出了判决,“明显程序不公”!
接到判决书后,乾龙公司提出上诉。
昨天的庭审中,乾龙公司坚称不存在“一房二卖”,反而是刀某、杨某恶意诉讼,“当初这套房子的情况他们是明知的,如今他们为了双倍赔偿‘失忆’。现在这套房子价值已涨了100多万元,如果刀某、杨某还要这套房子,公司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产权证办给他们。如果不要房子,公司愿意退款”。
可是,刀、杨二人的代理律师均表示:不要这套房子,要公司还钱并赔偿。因双方分歧较大,法院将择期宣判。
记者 段曌红 (都市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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