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day, August 2, 2010

业主遭窃物业要担责

  因家中财物两次被盗,合肥某小区业主拒交物业费,物业无奈之下将其告上法庭。昨日上午,庐阳区法院审理此案并调解成功,物业承担了部分责任。

  2008年3月13日,陈女士家中财物被盗,所幸损失不大。事情发生后,陈女士找到小区物业,得知物业已经易主,随后找到新物业。新物业表示陈家失窃时他们还未入驻,且与前物业没有联系,此事不了了之。

  今年1月10日,陈女士出门买菜,发现自家的电动车不翼而飞。她找到物业,门卫称并没看见她家的车子驶过。陈女士认为门卫看管不严造成车子丢失,于是拒交物业费。

  “我是受害者,物业还反过来告我!”陈女士在开庭前不满地说。庭审中,物业诉称,小区内有车库,陈女士将车子停在楼道前被偷,物业并无责任。陈女士称,没人告诉她车子应该停放在哪里。

  最后,在法官的调解下,原告答应只收被告拖欠物业费的一半,小区相关保安人员向陈女士道歉。

  章翠翠本报记者袁虹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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