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iday, September 10, 2010

员工讨保险 单位“扯婆媳”

  53名来自楚雄、玉溪等地的劳动者,在一家房地产公司下设的管理委员会工作多年,始终没有签劳动合同,也没有买社会保险。当他们主张权利时,房地产公司却称他们之间根本没有劳动关系;管委会则认为,自己是房地产公司的下属,与劳动者之间的责任应由房地产公司承担。从2008年至今,经历了劳动争议仲裁、一审、二审。昨日,到庭的劳动者代表周先生说,大家已经拖不起了。

  仲裁裁决

  

  房产公司补签合同

  53名来自楚雄、玉溪等地的劳动者,在昆明市盘龙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盘房)的前身昆明市盘龙区房地产经营开发公司下设的昆明市江岸小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江岸管委会)工作多年。多年来,公司始终没有与他们签订任何形式的劳动合同,也没有为他们缴纳社会保险金。多次协商无果,主张权利的53人请求昆明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仲裁。

  他们请求:依法裁决签订劳动合同;从2008年1月起,为自己发放2倍工资;补发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差额及加付赔偿金;为其缴纳2000年至今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等社会保险金。

  仲裁委认为,此案中,申请人是江岸管委会招聘、使用的劳动者,而管委会系由盘房前身盘龙区房地产经营开发公司发起成立,申请人将盘房作为被申请人并无不当。第二被申请人管委会本身不具备独立主体资格,且认可与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应由盘房主要承担支付申请人工资的义务,管委会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在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关系续存的情况下,由盘房与劳动者签订期限从2008年9月起的劳动合同。据此作出裁决:被申请人盘房自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的工资,管委会承担连带支付责任;盘房、管委会按现行保险政策,共同依法为申请人补缴2000年10月至2008年8月的社会保险。

  裁决书下来后,盘房认为其与管委会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上的隶属关系,遂向法院起诉,53名劳动者和管委会成了被告。

  一审二审

  

  员工表示“拖不起了”

  

  2008年11月,盘房向五华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驳回王吉顺等53名劳动者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补发工资、缴纳保险的请求,判令管委会与王吉顺等53名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补发工资及缴纳社会保险。

  盘房认为,其与管委会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上的隶属关系,对管委会和53名劳动者是否建立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一无所知。53名劳动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盘房与他们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补缴社会保险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2008年12月,五华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裁定驳回盘龙房地产公司的起诉。随即,不服的盘房上诉到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昨日上午,昆明中院审理此案。盘房代理人认为:管委会是其下属机构,和盘房属于管理与被管理关系,管委会没有独立法人资格,与53名劳动者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因而根本不适用劳动争议仲裁。第二被上诉人管委会的代理人认为,既然管委会是盘房的下属机构,只有盘房才具独立法人资格,那么,管委会和53名劳动者之间的责任应该由盘房来承担。

  而以周某等为代表的16名劳动者的代理人则认为,16名由他代理的劳动者为盘房、管委会提供有偿劳动的事实是存在的,仲裁委员会依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公正裁决管委会与盘房共同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完全正确,不能推翻。从2008年至今,最低工资标准已发生改变,相应的索赔金额应当有所增加。另外37名劳动者的代理人也表示,不管盘房还是管委会,劳动关系客观存在,昆明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是合法的。

  最后,管委会和劳动者的代理人均向法庭请求维持一审裁定,盘房则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本案没有当庭裁定。

  走出法庭,劳动者代表周先生表示很无奈:“拖了三年,许多人都已经放弃了。但我觉得,合法权益一定要得到,才坚持到现在。”

  实习记者 杨燕明

  实习生 杜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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