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iday, July 16, 2010

街边卖油条的也要有健康证

  本报讯(记者 陈瑜)小吃游摊啷个管?食品安全监管有没有空白地带?记者昨日从市卫生局获悉,《重庆市食品安全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全文已在重庆卫生信息网公布。市卫生局负责人表示,欢迎社会各界“挑刺”并提出宝贵意见。

  据悉,即日起市民可登录重庆卫生信息网(网址:http://www.cqwsj.gov.cn)查看该《条例》全文,并在2010年7月28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出意见:一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cqshipinke@sina.com;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重庆市卫生局1117办公室,渝北区松石北路418号(邮政编码:401147),请在信封上注明“重庆市食品安全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关于部门分工

  “婆婆”们的职责明确了

  据了解,以前我市工商、卫生、质监等多个部门都对食品卫生有监管执法权。然而由于分工一直未能完全明确,“婆婆”多了管不好或“婆婆”多了都不管的情况也经常出现。此次《条例》第一章第六条明确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事故;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别负责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农业行政、商务、盐业行政、市政管理等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做好食用农产品、生猪屠宰、食盐、占道经营食品摊贩、进出口食品和口岸食品的监督管理。

  关于游摊小贩

  路边油条摊须持健康证

  市民黄先生自从工作以来,几乎每顿早餐都靠街头食品解决,炸油条、油果子、小面、 包子、豆浆等等。“主要是方便,卫生方面也就顾不上了!”黄先生的话代表了大部分上班族的心声。而因为经营场所不固定等种种原因,执法部门对这部分流动摊贩的卫生很难监控。

  《条例》专门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管理作出了规定,占道经营的食品摊贩由市政管理部门监督管理,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经营的食品摊贩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管理。同时要求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经营场所建设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制定在非主干道两侧设置临时占道经营食品摊点的规划并予以公布。鼓励食品摊贩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除了要符合卫生要求外,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食品摊贩的从业人员必须持有健康证明。

  关于信用制度

  食品生产经营者将建信用档案

  据了解,《条例》规定市、区县(自治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并根据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的记录,确定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信用等级,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同时还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凡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为了确保食品安全得到保障,《条例》要求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采购的产品品种、进货时间先后次序有序整理采购查验记录及相关资料,妥善保存备查。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关于违禁罚责

  食品安全事故可致官员掉乌纱

  发生食品安全问题,最怕官员推诿。《条例》中明确规定,各区县行政区域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市、区县(自治县)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市政管理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不依法履行职责,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不按规定报告、处理;滥用职权,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泄露食品生产经营者商业秘密;不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其他行为。

  《条例》同时也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无证经营、违规经营等情况的处理做了严格规定,除了罚款之外,严重的还要吊销营业执照。

  卫生行政部门

  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事故。

  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分别负责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

  农业行政、商务、盐业行政、市政管理等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做好食用农产品、生猪屠宰、食盐、占道经营食品摊贩、进出口食品和口岸食品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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